社團法人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聯盟名稱為「社團法人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簡稱「公督盟」。英文名稱為“Citizen Congress Watch”,簡寫為“CCW”(以下簡稱本聯盟)
第二條:本聯盟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結合民間社會團體共同監督國會運作,及立法委員之問政表現,以提升民主品質,促成文明、陽光、公益、透明、效能之國會文化。
第三條:本聯盟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四條:本聯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聯盟之任務如下:一、建立社會公益團體的聯繫、合作關係,及提供國會監督之資訊與服務。二、監督國會預算資源的分配。三、培養公民監督國會之專業人才。四、從事與國會監督與立委評鑑相關的研究。五、舉辦公民國會監督之研究、座談、出版、研討會、講座、國際交流等相關計劃與活動。六、其他與監督國會相關活動。
第六條:本聯盟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聯盟會員資格如下:一、團體會員:凡認同本聯盟宗旨之民間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由理監事二人以上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者,應繳納會費,並推派會員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二、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並得參與各工作委員會,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參加、推展會務和繳納會費、遵守本聯盟章程決議的義務。連續兩年未繳常年會費者,視同放棄會員資格;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會員代表)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大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本聯盟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一、訂定與變更章程。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七、議決本會之解散。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本聯盟置理事九人 (單一性別不低於二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須符合理監事單一性別不低於四分之一,依記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五條之一: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理監事選舉候選人: 一、 現任立法委員。二、曾任立法委員卸任未滿五年者。三、現任立法院具有席次之政黨黨職者。四、現任立法委員之三親等內親屬或與其具有職務上從屬關係者。
第十六條: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並處理日常會務,職權如下: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資格。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四、聘免工作人員。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審核年度決算。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擔任理事、監事之會員,應充分授權其代表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被罷免或撤免者。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五、被政黨正式提名為立委候選人者。六、有任何參選立法委員之宣告或行動者。七、現任立法院具有席次之政黨黨職者。八、現任立法委員之三親等內親屬或與其具有職務上從屬關係者。
第二十二條:本聯盟理事會下設秘書處,依理事會之決議處理本會事務,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聯盟得設各種工作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聯盟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並得依實際需要,聘請若干學者專家擔任本會顧問,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本聯盟各項會議應充分發揮協商式民主精神。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會議決,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開之。本聯盟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會員大會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同意時,得對理事會之決議予以變更或推翻。本聯盟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聯盟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各會主席認為必要時或經三分之一成員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會議召開時,各會員可要求列席會議。
第三十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本聯盟經費的來源如下:一、入會費: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二、常年會費:團體會員為新台幣叁仟元。〈103年1月1日起實施〉三、事業費。四、捐款。五、委託收益。六、基金及孳息。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聯盟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本聯盟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本聯盟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與本會性質相近之團體或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章程經2007年4月18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內政部2007年台內社字第0960100099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2008年4月14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內政部2008.04.30台內設字第0970072754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2011年5月6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內政部2011.06.14台內設字第1000117733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2013年6月14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內政部2013.08.08。台內設字第1020262073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2020年5月29日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內政部2020.08.24台內設字第1090295105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2022年6月2日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內政部2022.07.28台內設字第1110034036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2023年7月1日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內政部2023.07.31台內設字第1120033869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