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立院二讀 前瞻納食安少子化每期4年4200億
發布時間 2019.10.07, AT 07:02 PM
(中央社記者劉冠廷台北5日電)
立法院院會今天二讀通過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共15條條文,明定項目包含軌道、水環境、食安、少子化等8項,預算以4年為期程,預算上限為新台幣4200億元,並有究責規定。
立法院院會二讀通過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草案,明定前瞻基礎建設項目共8項,包括軌道建設、水環境建設、綠能建設、數位建設、城鄉建設、因應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食品安全建設、人才培育促進就業之建設等。
條文明定,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4年為期程,預算上限為4200億元,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經立法院同意後,以不超過前期預算規模及期程為之,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23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的限制。
至於經費的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每年度舉借債務的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條例施行期間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15%。
在環境影響評估方面,條文明定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應依國土計畫法及相關規定,並應視其計畫性質就目標、資源需求、執行策略、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
對於究責規定,條文明定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條例辦理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80%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二讀條文明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者,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由上級政府逕為變更;而都市計畫的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辦理。
此外,條文也明定,實施土地徵收時,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並應優先考量徵收的公益性及必要性。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立法院院會預計稍後將進行三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