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會】遲來的正義,不能停在釋憲|讓每一位兒少性侵倖存者真正被國家看見
發布日期 2026.08.19
【遲來的正義,不能停在釋憲|讓每一位兒少性侵倖存者真正被國家看見】
「雖然之前已耗費三、四十年歲月,但參與了這整個過程,我的人生好像終於又可以嘗試著往前邁進一步。」
義務律師分享,這是一位倖存者在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出爐後,傳來的一段話。
這份判決得來不易。真正讓正義往前走的,是一位又一位倖存者,花了數十年跨越創傷、恐懼與沉默,終於鼓起勇氣說出自己的遭遇,並一路走進法院、走到憲法法庭。
115年憲判字第6號宣告,94年修正前《刑法》第80條,在未考量兒少性侵被害人無法及時揭露的情況下,過度限制訴訟權而違憲。11名聲請人、13件案件,因此重新取得進入司法程序的機會。
但這份判決,只是起點。
它最重要的意義,不只在於宣告舊法違憲,而是國家終於正式承認:兒少性侵的延遲揭露,不是少數例外,而是具有結構性、常態性的現象。
許多倖存者在受害當下,可能因為年齡、權力依附、恐懼與創傷,甚至根本無法理解自己遭遇的是侵害;往往經過十年、二十年,甚至更久,才有能力重新面對自己的傷口。
今天,台灣光寰協會 與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共同召開記者會,除了感謝一路投入的倖存者、律師、民間團體及政黨夥伴,更要提醒國家:釋憲打開了一道門,但制度改革遠遠還沒有完成。
大法官肯認創傷知情與延遲揭露
台灣光寰協會理事長蔡尚謙 表示,這份判決首次從創傷知情的角度,正面理解性暴力倖存者延遲揭露的處境。從最初聲請,到多年來的倡議、連署與訴訟,都是倖存者一步一步把制度推向改變。然而,民事損害賠償時效、舊法強姦罪僅6個月告訴期間等問題,仍等待國家回應。
釋憲案律師邱顯智 指出,這些被害人「不是讓權利睡著了,而是沒有機會去訴說」。當他們多年後終於長出勇氣、願意站出來時,國家應保障他們進入司法程序的機會,各級司法官也應依本次判決核心意旨,真正理解延遲揭露的存在。
台灣光寰協會常務理事李毓倫 提醒,司法實務仍可能將沉默或多年後才揭露,當成質疑被害人的理由。但沉默本身可能正是創傷下的合理反應。她呼籲司法在證據法則上落實創傷知情,也希望憲法法庭就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釋憲案進行公開言詞辯論。
立法院應速排審相關法案,憲法法庭也必須正常運作!
公督盟副執行長陳利益 強調,這次判決並沒有解決所有問題。11名聲請人重新取得救濟機會,但其他已完成追訴時效的舊案,原則上不會因此重新啟動;兒少性影像犯罪、民事求償等制度缺口,也仍然存在。
公督盟呼籲,立法院現在仍在延會期間,當一天和尚,就應敲一天鐘。下個會期開議要等到九月底,創下近十年最晚開議的紀錄;立委諸公更應把握時間,積極排審真正攸關人權保障、對國家制度具有正向意義的陽光公益法案,而不是每一次都等人民幫忙補漏洞。
同時,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三位大法官至今仍拒絕參與部分評議,也令人遺憾。大法官當然可以有最尖銳的不同意見,但不同意見應進入法庭,透過合議、表決與意見書留下完整論辯,而不是讓人民好不容易走到憲法法庭後,再次面臨救濟停擺的危機。
民事求償、兒少性影像、犯罪被害人保障,改革不能只走一半
時代力量黨主席王婉諭 表示,這次判決是遲來的正義,但仍有許多倖存者無法直接受益。刑事追訴時效改革只是第一步,民事求償、兒少性影像犯罪及犯罪被害人保障制度,都必須同步補強,台灣前進會持續與被制度遺落的倖存者站在一起。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秘書陳志遠 指出,許多校園性侵案件中,孩子當時無法求助,不是個人選擇,而是學校、機構與權力結構共同造成的結果。當他們多年後終於有力量追究責任,國家不能再反問「為什麼當初沒有申訴」。體制造成的傷害,就應由體制承擔,而不是再次由被害者承受。
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淑芬 分享,根據勵馨基金會從2019年至2025年的401筆服務資料,未成年時遭受性侵害者,平均在 22.8年後 才求助。這不是「太晚說」,而是當時可能根本沒有能力說出口。司法制度也必須因此重新理解證據、陳述與創傷。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性別小組義務律師李依靜 強調,放寬追訴時效並不代表宣告被告有罪,而只是保障被害人至少有進入司法、追求正義的機會。她也呼籲國家正視目前只有11名聲請人能直接受益所產生的平等保障問題。
台灣光寰協會提出三項後續訴求:
1.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釋憲案應進行公開言詞辯論,並呼籲立法院應加速排審。
2. 檢討民國88年前強姦罪僅6個月告訴期間的舊法不公,不再遺落舊案倖存者。
3. 全面檢討性暴力案件的證據認定,以延遲揭露、創傷知情與倖存者處境,重新理解證據的意義與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