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聲明】憲法法庭不容空轉停擺!在野黨勿癱瘓憲法法庭,把人民訴訟權當人質
發布時間 2024.10.21, AT 03:53 PM
今日(10月18日),立法院將國民黨翁曉玲委員的《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逕付二讀(提案1全文);同時,國民黨吳宗憲召委也發出變更議程的通知,預計於下周一(10月21日)審查國民黨翁曉玲委員提出的另一個《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提案2全文)。
我們認為,不同意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人選,固為立法院的權限;就憲法法庭制度的合理運作,亦非無合理討論的空間。然而,在野黨於近半數大法官任期將至的敏感時點,倉促提出上述修正案,是有意透過立法權,單方面使停止司法權的運作停擺。同時,國民黨本次主導的修法,也不無藉修法以恫嚇、影響憲法法庭審判「國會擴權/改革法案」的疑慮。
如通過上述草案且大法官未補滿,可能導致憲法法庭因人數不足而無限期癱瘓,將使司法權無法對於包括總統、行政權、立法權在內的濫權違法行為,進行制衡,恐生破壞權力分立、法治原則的嚴重後果。同時,此提案也根本未思及其對人民訴訟權的嚴重影響。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勞工陣線、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台灣永社、台港守護民主關注組、台灣安保協會、辜寬敏基金會、環境法律人協會、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原住民族青年陣線、台灣原住民族青年公共參與協會、香港邊城青年等19團體,共同呼籲立法委員勿利用憲法訴訟制度作為政治攻防的籌碼,並強力譴責支持上述提案的立法委員。我們呼籲社會大眾關注本案,同時籲請各政黨、各立法委員勿通過上開提案,並應採取具體行動回應上述不當修法。
一、憲法訴訟制度,不應淪為政治攻防下的犧牲品
我們認為,憲法訴訟制度的修正,當然可視制度的實際需要、優劣,進行理性辯論後修正。然而,國民黨翁曉玲委員上述的2項《憲法訴訟法》草案,正好是於在野黨有意杯葛大法官人事案、且有近半數大法官將於10月31日卸任的情形下提出。同時,由在野聯盟主導所通過的「國會擴權/改革法案」,也正在憲法法庭審判。
於2019年《憲法訴訟法》的修正過程中,以及修法通過後,國民黨從未就憲法法庭的組成及議決門檻,正式提案表示不同意見。但從大法官審理「國會擴權/改革法案」一案後,國民黨立委便頻頻藉修法「關切」憲法訴訟制度。客觀來看,國民黨本次主導的修法,不無藉修法以恫嚇、影響憲法法庭審判「國會擴權/改革法案」的疑慮。
二、將「現有總額」定義為「法定總額」,是指鹿為馬的荒謬修法
國民黨翁曉玲委員的修正草案,是要將組成憲法法庭的「現有總額」定義為「法定總額」的15人。其作法,是於《憲法訴訟法》第4條增訂第3項:「本法所稱大法官現有總額,係指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所定大法官人數。」
就立法文字而言,所謂「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所定大法官人數」(15人)是「法定總額」;而「現有總額」,依其文義當是指「現行依法任命的實際大法官人數」。從一般的文義及解釋,都可知道「現有總額」與「法定總額」是不同的概念。一般而言,立法者縱使有意提高憲法法庭運作的法定人數,立法上也不會採取混淆上述定義、指鹿為馬的作法。
此一立法品質的粗糙,也反映在其與條文本身的衝突。《憲法訴訟法》第12條規定:「依本法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人數。」於大法官迴避人數較多、致能參與審理的大法官不足10人時,國民黨翁曉玲委員的上述提案將使憲法法庭無從審理該案件,甚為荒謬。
此一提案的用意,恐怕是意圖使憲法法庭於10月31日後無法正常運作。因10月31日有7位大法官任期屆滿,故僅餘8位大法官在任。簡言之,於提案通過後,憲法法庭在加入2位大法官之前,將無法審理任何的案件。其中,當然也包含人民聲請的憲法訴訟案。
三、提高評決門檻,是大開司法改革的倒車
國民黨翁曉玲委員的另一個提案,企圖將《憲法訴訟法》的評決門檻從「現有總額2/3出席,現有總額1/2同意」,一律改為「現有總額2/3出席,現有總額2/3同意」。此一修正,是重新回到舊制的退步修法。
2019年的修法理由第3點,很明確地指出:「又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就審查法律是否牴觸憲法時之評決,規定應有出席評議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門檻,實務運作結果,常致案件審結不易;該規定不合於比較法上憲法審查案件採過半數多數決之通例,致即使過半數之大法官持違憲之見解,亦仍不能宣告法律違憲,造成案件遲遲未能獲得結論,影響解釋之作成及案件之終結,是現行制度容有改進之必要。為保障聲請人權益及提高大法官審理案件效能,爰於本條明定判決,原則上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俾利案件妥速審結。」此外,第4點亦說明:「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可決人數,依其案件性質,分別於本法第七十五條及第八十條,規定較高門檻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換言之,《憲法訴訟法》現行的評決門檻,是綜合了大法官過去73年釋憲經驗後獲致的結論。本次修正提案泛以過去實務未見的「極端情形」,便要大開改革的倒車,將影響人民獲致憲法訴訟結果的效能,甚為不妥。
若有必要檢討評決門檻,較有意義的討論方式是依照不同的審理程序及審理標的的重要性,進行更為細緻的討論。然而,綜合國民黨翁曉玲委員的2項提案,至少需要有10位大法官出席,並有出席者全員一致的同意,才可以作成裁判,大大提高憲法法庭作成裁判的難度,實令人擔憂。
四、憲法法庭是人民權利的守護者,在野黨不應漠視人民的訴訟權
我們要再次強調,憲法法庭除了可能處理高度政治爭議的案件外,它同時也是人民基本權利的守護者。不論近年的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111年憲判字第17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釋字第748號),或是更早期的徐自強冤錯案(釋字第582號)、鄧元貞重婚案(釋字第242號)等案件,大法官都作為人權的保障者在司法制度上扮演重要的功能。
當人民在司法案件求助無門時,憲法法庭也是其寄望的最後一道防線。若憲法法庭停擺,影響的將會是廣大無辜人民的權益。我們認為,本次國民黨翁曉玲委員的提案,根本未思及其對人民訴訟權的影響。
我們鄭重地呼籲,政黨切勿因為一時的政治攻防或政黨利益,而無視憲法法庭的合理運作,妨害人民受有效司法給付的權利。
五、在野黨惡搞憲法法庭,意圖使憲法法庭空轉、停擺,恐生憲政危機
我們再次強調,針對憲法法庭的評決門檻,制度上當然有理性討論、辯論的可能性。但國民黨於「國會擴權/改革法案」一案審理中,並有意杯葛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的當下,相關的修法提案恐失客觀、理性,而可能淪為影響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的工具。縱使在野黨「放行」3人,使憲法法庭有10名大法官而能「勉強」運作,也無法遮掩其任意踐踏司法、漠視人民權益的事實。
況且,在野黨杯葛或罷審大法官提名人,再合併觀察其「將『現有總額』定義為『法定總額』」及「將表決門檻由現有總額1/2提高為2/3」的2項修正案,在野黨企圖要讓憲法法庭空轉、停擺的意圖,昭然若揭!
此外,憲法法庭作為權力制衡的重要支柱,除了得對立法院通過的法案進行違憲審查外,同時也能防止總統及行政權的專權。若在野黨僅因認立法權受司法權制肘,便欲令其停擺;顯未預見到總統及行政權也受相同限制。若憲法法庭停擺,將同使總統、行政權失其制肘,恐非人民所樂見。如立法權及其他權力機關未能尊重司法權,致違憲、違法的行動淪為司空見慣,將嚴重侵害台灣得來不易的民主及法治基石。
事實上,過去立法院多數黨也曾因不滿《真調會條例》的憲法解釋而刪除大法官的專業加給,後來被釋字第601號宣告違憲。更早之前,立法院也因大法官認定國民大會、監察院性質上也都屬「國會」(釋字第76號),而在1958年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的出席、表決門檻拉到超高的3/4,導致憲法解釋陷入漫長的冰河期。即使如此,也只是提高大法官作出解釋的難度。而這次修法,卻可能一舉癱瘓憲法法庭的運作!
綜上所述,我們呼籲立法委員勿利用憲法訴訟制度作為政治攻防、鬥爭的籌碼,並強力譴責支持上述提案的立法委員。我們呼籲社會大眾關注本案,同時籲請各政黨、各立法委員勿通過上開提案,並採取具體行動回應上述不當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