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專文】國會聽證與調查權四年之癢!

文章類型 公督盟倡議
發布時間 2023.11.08, AT 12:27 PM

藍白合首場政黨協商,週一(10/30)在台北市長官邸藝文沙龍舉行,國民黨主席朱立倫與民眾黨主席暨總統參選人柯文哲會面,會後雙方發表4點共同聲明,宣示將推動第三波民主改革,其中提到重要部會首長應赴立法院聽證報告。

關於國會「調查權」和「聽證權」的討論,從1990年代憲政改革至今,被無數意見領袖、公民團體和政黨列為國會改革的重點事項。但即便如此,三十年過去,國會聽證制度法制化仍是「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淪為政黨競選時的空白支票!

「國會調查權」是讓國會查證政府部門是否失職甚至涉及不法,讓國會判斷應採取何種適當措施監督行政權;此外國會也能夠從行政機關或外界取得正確且必要的資訊來提升立法品質。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立法院調查權乃為執行立院職權所必須的「資訊獲取權」,是一種必要的「輔助性權力」。

不過在目前我國現行體制下,國會調查之權限僅限於對行政機關的文件調閱權,且並未有相關罰則,使國會在本於職權之相關職務上經常受限,而無法有效發揮監督功能。除此之外,各國的國會調查權亦可要求與調查事項有關的人民與政府人員到國會作證,目的是釐清真相,而非司法審判。在美國若無正當理由拒絕作證,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做偽證則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日本則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將國會聽證權入法,則能作為調查權行使之重要輔助。簡單來說,聽證會 和現行立法院常見的 公聽會說明會 差在前者程序嚴謹,官員不能無故不出席,不能實問虛答,不能說謊,違反時有具體罰則,具高度約束力;而後者主要目的只是在聽而不在回答,所以程序較為寬鬆,最終決策也不受公聽會與說明會蒐集到的意見拘束。

按立法院官方資料顯示,從1993年就有立委提出《立法院聽證調查法草案》,後期則併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做討論,在過去三十年,各黨派皆針對國會「聽證調查權」提出至少20個草案版本送進委員會等待審議,但往往這些提案就在立法院默默躺完四年,再次淪為政見芭樂票,成為各黨派的歷史共業!

核心的關鍵在於:各政黨皆擔憂自己獲得行政權後遭到國會利用「聽證調查權」進行清算。

公督盟過去也曾邀集各黨立委和專家學者共同針對「聽證調查權」辦理座談,站在公民監督的立場,自然希望國會能代表人民,有效監督行政部門的弊案和不當施政,但同時人民也不樂見國會「聽證調查權」淪為政黨惡鬥的報復性工具。公督盟呼籲朝野各政黨應針對「聽證調查權」各面向仔細商討研議,讓相關法案有實質進展,不再原地踏步。

 

  • 少了聽證調查權 立委還能查出真相嗎?

https://ccw.org.tw/news/-64

 

  • 釋字585號解釋文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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