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立委狂提案搶業績 立法有品質?
發布時間 2019.11.22, AT 05:31 PM
羅傳賢/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前立法院法制局
第九屆立委報到迄今不到兩個月,不少立委狂速提案,有些等於兩三天就提一修正案。有立委認為提案量多、發言次數就多,並可配合公督盟的評鑑。但國人不禁懷疑,委員有如此高的能力和效率提案嗎?
法案起草是一種有序的立法工程,也是政策合法化的科學方法。首先,起草人需彙整符合政黨特殊性目的或公共利益的原則,其次,對立法原則的思想架構,賦予適當的言辭文字,並有體系編纂起來。再者,就草案進行符合法理及可行性的論證。最後,針對採用的各種措施可能對社會產生影響,包括成本效益及產業,進行衝擊影響評估。因此,起草過程需要妥善的法制作業,其目的在使法規範能忠實的反映政策,謀求法秩序的調和及避免法制的衝突牴觸。
總統制的美國,行政部門並無提案權,所有法案須由議員提出,國會就設置了專業立法幕僚系統,以提供議員起草法案的協助,議員首先從國會圖書館蒐集資料,續交國會研究服務處進行政策評估與研究,於決定立法原則後,再請立法顧問局的法律專家負責草擬,這種專業且效率的立法服務,成為其制度的特色。
內閣制國家,內閣與議員各有提案權,為講求政策規畫與行政執行能緊密配合,避免流於空想,即認為內閣在執法過程中瞭解社會問題及解決的方法,法制作業又非常的完善,因此,內閣的提案較能被議會接受;至於議員提案,因其大多未經完全驗證的觀點,故容易受到抵制,最後能被議會接受者寥寥可數。換言之,議員提案僅發揮了製造議題,或逼催內閣提出對案的作用。
然為保障議員的提案權,以及預防提案超量造成併案審查的困難,議會仍設有法制單位予以協助,如日本除於內閣設法制局外,為提供議員提案法制作業的服務,另分別在參議院及眾議院設其法制局,我立院法制局就是參照日本制度而於一九九九年設立的。
立法政策的圓滿實現須講求法制作業的完善,但立委為搶業績即自行草擬,並未經法制局法制作業下就可提案,並即交付委員會併案審查,提案版本如此眾多,如何彙整、歸納及理性討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