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不當黨產條例三讀 台灣人民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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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9.11.22, AT 04:09 PM

10個小時、65次表決通過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臨時會昨日歷經近10個小時、65次的表決,於晚間三讀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行政院將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政黨自1945年後取得之財產扣除黨費、政治獻金等後,推定為不當取得,應移轉為國有。對於處理國民黨不當黨產取得重大立法進度,民進黨立委在三讀後於議場振臂高呼,這是「台灣人民的勝利」!

國民黨長期黨政不分,外界質疑不少國家財產及早年接收的日產均成黨產,國民黨也成為全世界「最有錢政黨」,不僅造成政黨不公平競爭,也成為推動台灣民主的重大阻力。但因國民黨長期在立院居於多數,相關立法工作均遭杯葛,如今第九屆立法院在民進黨首度掌握多數下,終於在昨日完成立法。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被列為新國會首次臨時會第一案,全案34條條文、法案名稱及5個章節名稱,民進黨團原估將用兩天的時間完成三讀,但朝野黨團協商後出現重大進展;原本要在20個條文進行發言的國民黨團,同意僅於名稱、主管機關、年限、處理委員會的組成方式等4項條文發言,其他條文就直接表決,大幅縮短處理時間。

院會經過65次表決,終於在昨晚8點26分三讀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條例所稱政黨,是指在1987年7月15日前成立之政黨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附隨組織則是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

條例也明定,「不當取得財產」是指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

財產取得 自1945年後起算
條例規定,政黨、附隨組織在1945年8月15日起取得或是交付、移轉、登記於受託管理人,在本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或是政黨、附隨組織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之財產,在扣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均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須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或原所有權人所有。

且在條例公告實施後就禁止處分;所有經「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的不當黨產都需予返還,已移轉而無法返還者,則追徵其價額。

條例也訂定善意第三人的保障條款,善意第三人於應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財產上存有之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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