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國會助理法制化問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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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9.11.22, AT 02:12 PM

田飛生(立法院國會助理工會副理事長)

  國會助理,一個非常吸引人關注的頭銜!老闆都是大人物、工作內容很多都是國家重要議題、選民服務內容更包羅萬象;但光鮮亮麗的外表下,工作時間不分晝夜、不分假期、薪資比日前報稱「青貧」族還少,一任四年,很少調薪、幾乎無法升遷。

  憲法賦予立法委員的職權非常繁重,依憲法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且依憲法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規定,立法院的職權包括:議決法律案、預/決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以及決定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例如修憲及領土變更之提案、緊急命令之追認、罷免案之提出及審議、彈劾案之提出、覆議案之處理、不信任案之處理、同意權之行使、行政命令之審查以及立法調查與聽證等。

  一個良善的法案,不僅需要許多優秀的立委提案與努力推動,其背後更是一群專業的幕僚團隊共同合作與協調的成果。

  在經過凍省、國大虛級化、國會減半以及單一選區兩票制之後,立法院成為實質單一國會,立法委員更成為各政黨政治菁英之重要歷練,足證國會制度的良窳攸關國家社會發展;其次,在部分選民對立委定位不清及職權認知有限的狀況之下,立委除在國會問政質詢行使職權之外,亦得經常往返選區和選民搏感情及服務基層,導致每位立委超時工作已是家常便飯,而在立委身邊工作的幕僚--立委秘書或國會助理,亦不得不加以配合,尤其選區助理之工作更是倍感辛苦,早已超過勞基法規範。

  與第六屆相比,第七屆立委的國會助理費只是微幅調高,但因單一選區關係,選區服務助理倍增,立法委員助理呈現重地方輕國會的趨勢,導致審查預算、質詢、修改法令的效率低落。

  依現有法規,構成立法院主體除113席立法委員外,尚有立法院職員工(含駐衛警)、黨團幕僚以及立委身邊的幕僚群--國會助理(分成國會及選區服務處兩塊),而目前有關立法院國會助理的主要規範在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然而,其他相關權利及義務事項均付之闕如,因此,建立國會助理法制化,便成為立法院國會助理工會長期持續努力的重要目標之一。

  立法院國會助理工會係依工會法成立的工會團體,但因雇主身分(任用權來自立委,但相關薪津卻來自立法院)不明確,導致發生勞資爭議時,常因雇主問題而解決不易,這對於1500多位從事國會助理工作者而言,實屬不公。有鑑於此,2011年 8月26日改選後新一屆的助理工會理事會,對未來目標為:「全力爭取國會助理比照立法院工友享有會期津貼、子女教育補助、結婚補助、生育補助、喪葬補助等生活津貼及休假旅遊補助…等福利,並要求立法院依法編列預算支應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資遣費。」

  依立法院工友工作規則第68條規定:「子女教育補助、結婚補助、生育補助、喪葬補助等生活津貼,依行政院每年發布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辦理。」第69條:「休假旅遊補助事項及其他福利,比照職員規定辦理。」因此,立法院國會助理工會的訴求,僅是要求比照立法院工友目前既有的權利而已。

未來國會助理應朝向法制化來進行改革,包括下列四個方向:

  1. 國會助理納編到機要職:由立法委員招募,但由立法院聘用。相較於鄰近國家如日本、南韓等,將國會助理比照準公務員類似台灣的機要職,以及稱呼國會助理為「輔佐官」等制度,相對也適用公務員的監督與法規。減少國會助理介於灰色地帶,杜絕假公濟私的弊病。
  2. 國會助理應採分級認證制:行政或總務可由委員親自推荐認用,法案助理。初入國會擔任國會助理需採認證制,年資累計計分自動升級。級等相對應到薪資部份,
  3. 國會助理與選區服務助理應採分軌制:國會助理因牽涉到協助立法、修法、審查預算,需一定的專業。選區服務大都是立法委員個人組織或經濟地區,故選區助理由立委全權決定聘雇條件。
  4. 助理工會扮演人力資料庫角色:新委員到國會報到之後,依所選或規劃之委員會,助理工會可提供專業國會助理候選名單給立法委員來挑選。

  目前國會助理制度尚有很大改革空間,其牽涉到政治體制變革、公民社會以及民眾觀感等複雜因素。如何讓新科立委能立即到位,或讓立委不辜負選民之所託,我們堅信唯有讓國會助理朝向法制化發展,才有機會建立一具專業素養的國會助理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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