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貪污,陽光法案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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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9.11.22, AT 02:05 PM

最近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涉嫌收賄的案子吵的沸沸揚揚,其實這件案子是林益世在擔任立法委員時發生的,而立法委員收賄的事情時有所聞,顯示出立法委員在監督行政機關的同時,也需要有其他機關檢驗,才不會讓失去道德良知的「利委」有機可乘。

  但要從根本上解決公務員貪污的問題,就必須加速通過已經卡在立法院四、五年的各項陽光法案,其中包括規範政黨組織、財務的「政黨法草案」、增訂各層級參選人接受政黨捐贈政治獻金上限的「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擴大民代利益迴避範圍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政黨初選納入選罷法規範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增訂擴大公職強制財產信託對象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馬總統若能拿出強力通過進口瘦肉精美牛一樣的決心打擊貪腐,相信這些陽光法案重見天日的一天已為期不遠。

  除此之外,政府也應檢討為何「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至今仍然無法有效打擊貪腐,而成立將近一年的廉政署亦無法協助政府機關建立完整的內控機制,縱使林益世事件爆發至今尚無傳出其他立委或政務官牽涉其中,但又有哪個民眾相信這次貪污案沒有共犯?翻翻過去的資料,重大的貪污案件從來不會缺少龐大「共犯結構」參與。期待政府、檢調單位、廉政署和法院,能真正使台灣成為更清廉、更具競爭力的國家,還給人民一個陽光、乾淨的社會環境。

 

下表為2000年以後,貪污或收賄案被判刑定讞的立法委員:

姓名

黨籍

罪行

判刑

事由

何智輝

中國國民黨

貪污罪

14年

涉嫌新竹科學園區銅鑼基地弊案貪污,2006年一審獲判19年有期徒刑,二審改判15年有期徒刑,在更一審爆發行賄二審4名法官千萬以獲判無罪醜聞,並於檢調調查前潛逃。

顏清標

無黨籍

貪污罪

3年6個月

檢方認定顏於1998年至2000間,將三千五百餘萬元議會公款挪用喝花酒費用。顏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而被判刑,但並未喪失立委資格。

徐志明

民主進步黨

貪污罪

12年

2005年因涉嫌於高雄縣大寮鄉鄉長任內收受回扣,於立委任內判刑定讞而入監服刑。

曾蔡美佐

中國國民黨

偽造文書、業務侵占

2年6個月

2000年曾蔡美佐利用台電、中油編預算補助民間社團機會,虛偽成立「雲林縣私立媽祖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向台電、中油兩公司詐領補助款共六百七十九萬元。

                                                   部分資料擷取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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