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貌入法:重點錯誤的立法院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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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9.11.22, AT 01:48 PM

禮貌入法:重點錯誤的立法院朝野協商
 

昨日(21日)立法院長王金平召開朝野協商針對「社會人士到立法院備詢」一事進行討論,並達成共識,將提修法,把《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由原本的:「各委員會開會時,應邀列席人員,得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改成:「各委員會開會時,應邀之政府人員及社會人士有關係人員,得就委員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並準用立法委員行為法第7條有關委員行為之規定。」
 

這個修法有兩個變動:
一、將原本的「應邀列席人員」改為「應邀之政府人員及社會人士有關係人員」
二、加上「並準用立法委員行為法第7條有關委員行為之規定」
 

第一項變動看似把原有的列席人員「擴大」成「應邀之政府人員及社會人士有關係人員」,然而其實也只是落實《憲法》第67條所賦予人們之權利,並將用詞改為一致。(《憲法》第67條: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第二項變動,就是新的「禮貌條款」,明確規範社會人士列席會議時,言行應比照《立法委員行為法》,不得有辱罵或人身攻擊、干擾議事進行、攜入危險物品等行為。
 

也許有人會說:這很公平,立委受此規範,列席之社會人士也應該受此規範。然而,根據《憲法》第73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立法委員其實是擁有《憲法》賦予的言論免責權護體,也就是列席人員和立委實質上從來不是平起平坐,接受同樣的規範限制。
 

也許有人會說:因為立委是民意代表,所以有言論免責權是合理的。是的,我們也支持立法委員應該擁有足夠的權力去為民喉舌、為民監督政府。
 

但讓我們檢視一下這些最高民意代表的作為:在「陳為廷先生應邀到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備詢,因為教育部長蔣偉寧當眾說謊,而在備詢台質疑蔣偉寧『偽善』」事件發生後,立委諸公們不是急著討論「行政官員當眾在國會殿堂說謊」應該如何立法規範、處罰,而是旋即召開朝野協商會議,要對列席的公民加上「禮貌枷鎖」、「禮貌條款」。
 

再者,立委們針對旁聽列席召開協商討論,卻僅僅新增出一段「禮貌條款」,而對《立法院議事規則》第61條,這條「禁止公民旁聽」、明顯違憲也違法的民主黑箱條款視而不見。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61條規定:「各種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及會務工作人員外,不得進入旁聽。」此條規則牴觸了位階較高的《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9條:「各委員會會議,應公開舉行。」在法律上,公開意指「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同時,若立委們要以這條「違憲也違法」的規則拒絕公民旁聽,那麼依據這條規則:「出席人員」指的是該委員會之立委;「列席人員」指的是非該委員會但與議案有關之立委,以及相關的政府官員和社會人士;「會務人員」則是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或由立院約聘雇,協助議事進行之人員。如此一來,立委助理、黨團助理、各部會的國會連絡人、以及部分不在列席名單的行政機關幕僚,都不能夠進入委員會。
 

若立委只拿此規則來拒絕公民旁間監督,卻同意讓立委助理、黨團助理等人員進入,無疑是用雙重標準執行規則,刻意打壓民眾及公民團體旁聽的權利。
 

行憲紀念日即將屆滿六十五週年,但台灣的民主卻一步步倒退:最高民意代表機關的立法委員們,關心的不是人民的福祉和權利,而是人民到了立法委員和行政官員的面前,是不是夠有禮貌。在這場重點錯置的協商裡,我們看到立委諸公們先在公民的脖子上架上了禮貌條款,再向公民宣告:「我們並不在乎、更不捍衛公民受憲法、法律保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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