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修法中,台灣將大開港陸政治獻金「金錢政治」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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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9.11.22, AT 01:47 PM

政治獻金修法中,台灣將大開港陸政治獻金「金錢政治」之門?!

 

本會期的立法院相當熱鬧,除了核四、年終慰問金、預算、媒體壟斷、預算審查等引起許多民眾關注的議題外,立法院同時也在進行政治獻金法的修法。

 

政治獻金法目前已於12/10完成委員會審查,初審通過之修正案有下列幾項變動:

  1. 不符規定之政治獻金返還期限放寬。
  2. 個人年度政治獻金上限由現行二十萬元提高為三十萬元。
  3. 政黨對推薦公職候選人的政治獻金必須從政黨政治獻金專戶支出,且對各項公職的捐助都有上限,例如總統、副總統三千萬元、直轄市及縣市長五百萬元、立委三百萬元、直轄市及縣市議員兩百萬元、鄉鎮市長三十萬元、村里長及鄉鎮市民代表十萬元。政黨若違反規定可處捐贈金額五倍罰鍰。
  4. 取消部分不符規定政治獻金之處罰。(只要已按規定辦理返還,就不須處罰)

 

日前許多媒體皆著重在第3點,紛紛報導「政黨獻金總統選舉限3千萬」、「立院初審增政黨捐贈總額限制」、「選舉政黨獻金修法恐大幅受限」;然而,除了政黨補助候選人的限制,我們認為,第4點同樣需要民眾關注。

 

在呂學樟等19人所提的「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中,針對不符規定之政治獻金,新增了「除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已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返還或繳庫者外」條文敘述,也就是,若這項修法通過,違反規定的政治獻金捐贈者,原本需要處以捐贈金額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 萬元),但修法之後,只要按規定辦理返還,就不須處罰。

 

而這些不符規定的政治獻金,也包括了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到第 九款的「陸、港、澳資政治獻金」。說簡單一點,呂學樟的修法將可能大開「陸、港、澳資的政治獻金」之門,讓陸港澳的政治獻金進入台灣選舉之中,影響台灣政治 ── 反正被捉到再返還就好,不必處罰、也沒有任何嚇阻效果!

 

這樣的修法連一向予人保守官僚感之內政部都在針對此法修正建議之報告中,表示「建議再予審酌」,表示很有問題。

 

呂學樟的修法理由是:「第二項增列免除處罰之但書規定:鑑於實務上,多有捐贈者因不知法令,進而不知其捐贈行為已違反本法規範。雖依行政罰法第八條規定,捐贈者尚不得因不知法令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惟現行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已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返還或繳庫者,不適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處罰規定,反而可非難程度較低之捐贈者卻仍須處罰,顯不符合平等原則,爰增列捐贈者免除處罰之規定,以資平衡。」若依此「不知者無罪」立論,政治獻金法一堆規範都可以依此原則來推翻了,只要事後補救即可。

 

之前公督盟曾召開三次記者會,抗議部分立委拒絕民眾旁聽,試圖將立院審議黑箱化;同時,上週五(01/04)公督盟也針對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委員會審查僅小刪21億,本週將進行黨團協商,但黨團協商卻是不向民眾公開的「密室協商」進行批判。如今政治獻金法修正案也將進入黨團協商,從預算到政治獻金,立委們關起門來圖利自己,將金錢政治大鬆綁,讓人擔心一旦修法通過,台灣的民主不但將受到更多金錢力量的左右,也將受到更多陸、港力量的介入。

 

 

呂學樟等19人「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關係文書

 

修正條文: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除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已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返還或繳庫者外,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內政部建議:

恐將使把法相關管制規範及處罰規定形同具文,建議再予審酌。

 

委員會審查結果:

第二十九條,除將第二項中文字「…或繳庫…」刪除,並增列第三項:「違反第十八條之一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五倍之罰鍰。」外,餘均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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