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審查,多項制度改革條文修正未獲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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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9.11.22, AT 12:03 PM

【國會觀察】預算法審查,多項制度改革條文修正未獲共識

 

 昨 (21) 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預算法條文修正案,其中包括親民黨黨團提出之多項有關立法院監督預算相關條文修正,希望強化對跨年度計畫的審查機制、以及立法院對附屬單位預算的監督;也包括林佳龍委員所提出的「刪除以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提出特別預算之規定,以改善目前特別預算浮濫、經常化之現象。

 不過今天若大家有注意報紙的話,應該只看到小小的「立院初審,科目流用數額入法」標題,內文中對於上述有關預算監督相關修正案的狀況也隻字未提。

 

「避免政府計畫化整為零進行偷渡」,修法未通過

 親民黨團修法中,提出將《預算法》第34條「對於目前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中「備查」改為「審查」,以避免政府計畫化整為零進行偷渡。

 審查一開始,主席薛凌委員請主計長說明,但主計長尚未說明,便有翁重鈞委員提出:「跨年度的計算,還是要編列到各年度的預算書內,所以還是有審查的,在這裡放進來是多餘的。」費鴻泰委員也同意會有重複審查,且有「時間上的考量,對一些重大工程,或一些連續性工程會有問題。建議以不動為原則。」

 眼見國民黨委員紛紛建議不修正,李桐豪委員拋出:「世大運,花多少錢?我們審查過沒有?」並認為主計處根本沒有企圖心要對此進行檢討及改革,隨後便退席抗議,並於臉書上舉例說明「台北市舉辦的世大運完全沒有評估就花費國家大量公帑,這很明顯是上屆立法院沒有善盡審查之責。如果此條法律改為審查就不會出現這樣的漏洞。」[1]

 主計長石素梅也同意費鴻泰委員之說法,並希望可以維持原本條文。盧秀燕委員則表示,如果維持原有條文,認為重大政策需要審查,仍然可以將「備查」改「審查」,因此不需修正。費鴻泰委員也附和道:「如果訂死了就沒有彈性」。最後34條條文並未修正。

 

「避免國營事業預算未審先用」,修法未通過

 另外,針對第 54 條有關「總預算案如果不能如期完成審議時,應如何處理」之規定,目前預算法規定「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以外之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也就是除了新計畫外,在預算三讀前,可依照前一年度的預算數去執行。對此,親民黨團提案欲修改為:除了新計畫,「應立法院要求刪除或暫緩動支之繼續經費預算者」,在預算案三讀前,也要暫緩動支,不得執行。

 主計處官員認為,有鑑於目前附屬單位預算(國營事業、基金)還躺在立法院,沒有三讀,目前國營事業提案刪除金額將近四千億,凍結則是將近一千億,若依照此法修正通過,等於未來附屬單位預算都會停擺,無法執行,影響基金的運作。

 隨後,費鴻泰委員、翁重鈞委員也紛紛附和此條條文修正是「立意良好,但實務上無法執行」,會「讓整個預算都被卡住」。最後委員會決定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

 

「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不得使用特別預算」,修法未通過

 針對第83條,林佳龍委員提案「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不得使用特別預算」。

 主計長石素梅表示:「實務面就是有這些需要,如果拿掉的話,包括易淹水地區整治計畫,會都沒有辦法編列;能夠回歸正辦當然很好,但是有需要的話…還是建議保留比較好。」翁重鈞委員認為可以留下,但將來編列特別預算要慎重,勿將特別預算常態化;並再三叮嚀「以後你們編列預算要慎重啊!」。

 費鴻泰委員則說:「如果我是在野黨,我也希望加這一條。不過各位也不用擔心,因為公債法有個天花板,像如來佛的緊箍咒一樣,所以擺不擺應該都無所謂。」並提到保留此項可保留彈性。提案人林佳龍委員表示,自己是從制度面來看這項問題,正如同費鴻泰委員提到的,現在公債法的天花板也快到了,不如就趁機處理此問題。林佳龍委員也表示,自己並非針對治水預算,而是認為這是一個需要改革的預算巧門。不過最後林佳龍委員尊重在場多數意見,並未堅持,委員會決議維持原條文,並未修正。

 

修法未達共識,曾巨威委員要求主計處研擬並提檢討報告

 雖然幾條有關預算制度的修法未達共識,但曾巨威委員認為,目前 54 條讓立法委員不害怕怠惰,其他幾條本次討論的修正也相當重要,即使現況無法立刻改變,也應該研擬修正辦法,因此要求主計處應針對預算法 54 條及 88 條提出相關檢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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