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立院三讀 組織犯罪不以牟利為要件 統促黨、愛國同心會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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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9.11.21, AT 02:59 PM

【2017-12-15 11:42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

中華統一促進黨、愛國同心會等團體未來再聚眾滋事,將面臨法律制裁!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組織犯罪的要件為「持續性或牟利性」等,未來紅色、黑道政黨可重判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且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按三讀通過條文,組織犯罪的要件鬆綁為「持續性或牟利性」,且不以現存的犯罪組織為限。例如「黑牛」黃鴻寓已經伏法,但若有人自稱其幫眾,亦能適用;為保護證人,新增「視訊條款」,讓證人或檢舉人可透過網路作證,境外人士則能前往我駐外館處,藉由視訊作證。

現行「組織犯罪條例」對「犯罪組織」之定義,雖已於今年初修法鬆綁,擴大適用於合法化、公司化的幫派、詐騙集團;但法務部原本提案的文字為「持續性、牟利性」,卻因人權團體之堅持,改為「持續性及牟利性」。

有鑑於統促黨、愛國同心會多次傳出聚眾滋擾等爭議事件,因難以證明該組織具有「牟利性」,而難適用「組織犯罪條例」,因此包括民進黨立委王定宇、何欣純、林俊憲、邱議瑩及國民黨立委許淑華等,相繼提出修正草案,組織犯罪的要件鬆綁為「持續性或牟利性」。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直言,就組織性犯罪而言,持續性比牟利性更重要,修法後將督導檢察官的起訴是否符於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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