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法官檢察官退場機制 立院報告:應儘速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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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9.11.20, AT 05:49 PM

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肩負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重責的司法院職務法庭,運作6年來平均懲戒量未增反降,且與公懲會執掌有疊床架屋問題,司法院應儘速改革法官退場機制。

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8月所提的「我國法官、檢察官人事制度之探討-以退休給付及退場機制為例」報告指出,司法改革是民眾高度期待的議題,而推動司改指標的法官法,民國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盼能健全法官、檢察官的人事及退場制度,以維護司法審判獨立與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權利。

報告指出,中華民國憲法明定法官獨立審判及身分保障,與一般公務員上命下從的性質不同,為區隔二者分界及建構法官懲戒與退場機制正當法律程序,因此參考德國立法例,引進職務法庭制度,在法官法中明定法官懲戒及淘汰相關規範;司法院職務法庭101年7月6日揭牌運作,專責審理法官、檢察官的懲戒案件等。

經統計,職務法庭從101年7月6日到107年6月底,共計受理38件,其中懲戒案件29件、職務案件9件;計終結32件,包括23件懲戒案件及9件職務案件;在職務法庭設立前,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是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經統計90年度到101年度,12年間經議決的法官、檢察官共計75人次。

報告指出,對照職務法庭運作前,懲戒案件量由12年75件,滑落到運作後的6年24件。整體而言,平均懲戒量未增反降,且減少逾三成,司法院所稱提升發動懲戒程序的功能,似乎未能彰顯。

報告指出,觀察職務法庭近5年審理懲戒案件,職務法庭終結懲戒案件平均一件需197.86日;同期間公懲會結案速度介於28.45日到59.78日間,職務法庭結案日數偏高,「恐因審理延宕而衍生另類保護傘疑慮」。

報告指出,職務法庭設在司法院下,理論面恐不利擔負制衡司法行政權機制,且與公懲會等現有組織制度職掌或功能間,存在疊床架屋問題;職務法庭部分案件判決備受輿論批評,「更引發職務法庭功能不彰、有官官相護之訾議」。

報告指出,現階段職務法庭制度還沒調整前,宜針對職務法庭辦案績效,建立管考機制,並研謀提升審理效能;司法院應儘速改革退場機制,研修現行法官法關於懲戒處分規範,發揮淘汰不適任者的實效,並同時審慎檢討職務法庭制度的功能及組織架構,以提升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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