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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總處的年度總預算, 牽扯到 我們全國納稅義務人所上繳的稅金, 被編列到那一些及使用到哪裡去 , 例如 : 某些重大的國家建設等 ., 全國國民有 "知" 的權利, 以防止國家年度總預算, 被一些不肖的官員 " 浮編" 及" 濫用
例如:
- 全國不當黨產委員會聘用人員是否浮編..等事情
- 主計總處約僱人員薪資 審計部高職員約僱人員薪資
否,因為有些偏離主題。
不推,就只是一個人提問,另一個人單方面在解釋,並沒有促進什麼新的進度
我會推薦:
(1) 針對2012以前,幾千萬帳目不清的問題, 雖已委託會計師查帳, 但是目前調查進度還是和5個月前一樣, 毫無進展
(2) 公股釋股的方向如何 ? 浮編公股預算是為了帳面還是會去執行? 例如 : 中鋼/兆豐銀 的官股是否將低於立法院最後的決議呢 ?
(3)家戶所得 / 個人所得 : 貧富不斷的差大是否有任何的處方呢 ?
否。態度過於強勢,完全不給官員回答及商討的空間,要求同意同黨籍委員之提案。
成案,本案高志鵬及葉宜津助理明知卻縱容駕駛人酒駕,罔顧社會安全,顯見立委未盡對部屬之相關教育責任。另外,葉宜津委員助理嗆警:「要署長陳國恩到立法院專案報告!」屬身分特權濫用。依據評鑑辦法「院外關說、施壓、特權或其他侵犯公共利益之不當行為」,故高志鵬委員予以扣0.5分,葉宜津委員扣0.8分。
成案,肢體衝突事件發生,有違理性辯論之民主審議原則,更無助於會議進行,有關本案爆發朝野衝突,移請正副院長及黨團幹部小組討論。衝突中王定宇委員對陳宜民委員勒脖行為屬於危險動作,按過去言行官司小組判例建議扣王定宇委員0.5分。
成案,依據過去小組評鑑相同案例,林俊憲委員經決議後扣1分,說明如下:民意代表索取禮品為台灣行之有年之陋習與潛規則,本案遭報導後引起公民廣泛討論,將問題凸顯。 因立法與行政為監督制衡關係,符合本聯盟之院外行為定義:因民意代表為公眾人物,不得因私人不當行為侵犯公共利議,例如關說、施壓、特權使用,造成社會負面教育。 助理以辦公室名義發文,委員本人仍應概括承受,不得推說事前不知情,此乃當然之理。故委員應自我約束。 陳賴素美委員,因後續確切證據不足無法議決,故不予以扣分,若有新增事證將另行議決。
成案,肢體衝突事件發生,有違理性辯論之民主審議原則,更無助於會議進行,本案對林德福委員予以扣0.5分。
成案,本案屬於身分特權濫用,顯見立委未盡對部屬之相關教育責任。然本案為助理個人行為,又濫用對象為民眾而非公務機關,故予以譴責廖國棟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