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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對此法案沒有充分了解
或許會推薦給對於這議題有興趣的人,但是因為個人對此議題沒在關注,因此有點聽不懂。
不太推薦,因為在整個質詢當中幾乎都只有立委再發表意見,也會一直在他人說話的時候插話,雖然明確表達自己的想法很好,可是有完善的溝通更重要
不會,認為沒有重點,沒有切入主題,立法委員沒有魄力,這樣的質詢是不會有解決之道,因此我認為這部影片沒有質詢的意味,好像只是問問題而已,找不出重點所在。
會,我覺得這是有關陸生的權益和國民每個人有相關性
成案,依據過去小組評鑑相同案例,林俊憲委員經決議後扣1分,說明如下:民意代表索取禮品為台灣行之有年之陋習與潛規則,本案遭報導後引起公民廣泛討論,將問題凸顯。 因立法與行政為監督制衡關係,符合本聯盟之院外行為定義:因民意代表為公眾人物,不得因私人不當行為侵犯公共利議,例如關說、施壓、特權使用,造成社會負面教育。 助理以辦公室名義發文,委員本人仍應概括承受,不得推說事前不知情,此乃當然之理。故委員應自我約束。 陳賴素美委員,因後續確切證據不足無法議決,故不予以扣分,若有新增事證將另行議決。
成案,肢體衝突事件發生,有違理性辯論之民主審議原則,更無助於會議進行,本案對蘇震清委員予以扣0.5分。
成案,本案屬於身分特權濫用,顯見立委未盡對部屬之相關教育責任。然本案為助理個人行為,又濫用對象為民眾而非公務機關,故予以譴責廖國棟委員。
成案,本案高志鵬及葉宜津助理明知卻縱容駕駛人酒駕,罔顧社會安全,顯見立委未盡對部屬之相關教育責任。另外,葉宜津委員助理嗆警:「要署長陳國恩到立法院專案報告!」屬身分特權濫用。依據評鑑辦法「院外關說、施壓、特權或其他侵犯公共利益之不當行為」,故高志鵬委員予以扣0.5分,葉宜津委員扣0.8分。
成案,肢體衝突事件發生,有違理性辯論之民主審議原則,更無助於會議進行,有關本案爆發朝野衝突,移請正副院長及黨團幹部小組討論。衝突中王定宇委員對陳宜民委員勒脖行為屬於危險動作,按過去言行官司小組判例建議扣王定宇委員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