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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屏東縣第1選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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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提出幾點建議,來輔導地方海洋產業的發展,從這之中可見得委員對於地方事務與相關法規的熟悉度
希望這位委員能夠繼續保持自己的質詢態度
這位議員我覺得在質詢上對於細節很仔細,對於問政對象的回話都會再三的確認,以便之後能夠確實的監督問政對象是否有將承諾兌現
他問的問題都很關鍵,這位委員也不會很偏激
針對民眾在空污以及缺電的聲音上,有確實地發聲並爭取一個承諾。但是針對需量競價的運作原理沒有繼續更深的問,委員只是催促要把新的評估標準納入,身為一般民眾就沒辦法真正了解為何會有價差的問題,或許新的評估標準是有關乎一些電網設置及老舊設施的淘汰等,在無從知曉的情況下,就算有新的標準了,也只會對這個需量競價感到懷疑與不信任。
本案言行官司小組認為實屬助理身分職權濫用,顯見委員並未盡對部屬之相關教育及督導責任。因此,雖非立委本人為之也應負起助理不當行為之連帶責任,因此決議扣2分。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蘇巧慧委員後續有主動更正詳細說明,因此討論後決議蘇巧慧委員扣0.2分。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兩者漏報金額和判決有所不同,故決議蘇震清委員扣1.8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67 號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經討論認為立委身為公眾人物,應該要做社會表率,欠錢還錢是天經地義,不可因職務上關係賴帳,經小組討論決議後,針對委員院外行為扣1.5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