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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能提供案例讓大家更了解並明白其所敘述的例子 而部長多次想答話,但立委仍持續的質詢,應適當的讓部長答話,否則立委講了一長串之後,部長其實不知道該怎麼回答。
8分鐘的質詢內容,有8成時間是自己在說,但內容有點兜兜轉轉;比如說,第一題有關財政部個資外洩問題,魯委員具體是想數位部有甚麼回應嗎?要加快覆檢督導,還是為財政部提供甚麼支援嗎?我不太掌握,魯委員也沒有特別就唐鳳部長的回應做跟進;第二題指一些集團以前經常出現個資外洩事件,但其實政府已修法,由以前企業有改善就不處分換成有問題就處分和要求改善,結果就是魯委員的質詢變得「無效」了。
其實從諮詢中可以感受的出吳委員對於台灣的國防安全十分重視,並且更加重視台灣軍公教問題,以台灣榮民為例,吳委員在第二次諮詢時提出現今的退休榮民的養金低於現在的最低薪資使得現今退休榮民生活困難,認為台灣現今財政問題是沒有問題的,那為何現今資金的提供還是沒有提升,我相信吳委員在質詢前有座足夠的功課,但是可以做得更好,或是提出相關的建議,才能使得政府高管知道大概的方向,而在第三次諮詢吳委員提出當面對戰爭真的來臨時我們的各項部門的工作是甚麼,自己扮演的腳色是甚麼,此外他也在這次質詢重提他過去的問題,關於全動法的17項問題,我認為第12項十分重要並且有建設性,請問戰爭時我們的作戰部門是開始編組還是可以直接作戰,這個在面對作戰時十分重要,關西著我們能否掌握時機和機會,因此我認為吳委員真的十分重視作戰問題。
音頻太過於刺耳,或許有更好的說話的藝術可以表達相同事實
雖然有提出問題,但未提供有用的意見
本案言行官司小組認為實屬助理身分職權濫用,顯見委員並未盡對部屬之相關教育及督導責任。因此,雖非立委本人為之也應負起助理不當行為之連帶責任,因此決議扣2分。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經討論認為立委身為公眾人物,應該要做社會表率,欠錢還錢是天經地義,不可因職務上關係賴帳,經小組討論決議後,針對委員院外行為扣1.5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兩者漏報金額和判決有所不同,故決議蘇震清委員扣1.8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67 號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蘇巧慧委員後續有主動更正詳細說明,因此討論後決議蘇巧慧委員扣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