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資訊
黃委員的問題都是一個大組別來詢問,時間到後面可能會不夠,黃委員就會重複「很好」、「好」,在聆聽上會有干擾,提出建議是好的行為,但是每一個結尾都用反詰問法告知官員們需要提出什麼報告、政策,好像過於引導,不是只是一個個人上的建議。
我認為委員在質詢中有拿捏好問政的風格,不會到咄咄逼人,也不是一個好對付的角色。只要官員回得合理,楊委員還是會採納聽進去。雖然沒什麼特別有實質性的建議,但至少是健康的質詢內容
感覺質詢的問題大多有些籠統,並且問題比較沒有進核心,導致時常結束一個問題也沒有得出一個結論,讓我覺得大多時間比較像在浪費時間,我認為提出的問題必須切入核心並且提出解決方案,或是提出明確的方向讓主委更加了解問題點,並且陳委員時常因為控制不住自身的情緒與主委發生搶話的狀況,讓整個過程有些尷尬且沒有意義,並且在質詢僑委會時不斷利用重複同一句問題來質問主委,我認為這是很沒有禮貌的,並且問的問題沒有任何幫助,我認為陳委員沒有做足功課去應對這次質詢,也感受不出他真正想要什麼他的想法跟理想,除了蒐集充足的資料還有自我思考的能力也很重要。
蘇震清立委在諮詢時候可以感受到是有先做足準備才來諮詢的,但是諮詢時太火爆了,並沒有給公部門足夠的時間回答問題。
對於原住民的利益非常關注。
本案言行官司小組認為實屬助理身分職權濫用,顯見委員並未盡對部屬之相關教育及督導責任。因此,雖非立委本人為之也應負起助理不當行為之連帶責任,因此決議扣2分。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經討論認為立委身為公眾人物,應該要做社會表率,欠錢還錢是天經地義,不可因職務上關係賴帳,經小組討論決議後,針對委員院外行為扣1.5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兩者漏報金額和判決有所不同,故決議蘇震清委員扣1.8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67 號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蘇巧慧委員後續有主動更正詳細說明,因此討論後決議蘇巧慧委員扣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