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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說話時間較長,清楚敘述要質詢的議題,並針對議題提出適當的問題,且有準備議題相關的簡報,對議題有相當程度的了解,情緒控管得宜。有留時間給官員回答問題,但時間有點短,官員還未回答完整,委員就急著問下一個問題,應再多留一點時間給官員回答問題。
吳委員所提的議題對於社會大眾而言十分重要,但質詢內容有些過於粗淺,建議可再深入研究或追查。
相較其他影片,這位法官在打斷別人回答時比較禮貌
1.真正的為民眾發聲、著想,強烈要求行政部門改善,非常好。
每個題目都有提出相應案例輔助說明,雖然有些問題跟主題關聯性不大,不過整體問政流程有表達他的立場以及解釋為何需要改善,一開始剛好以最近的新聞提出跟騷法實行上的問題,有提到有跟蹤騷擾的事實並提出書面告誡後,後續又出現相同行為時目前的處理方式無法實際改善被害人的狀況,這方面的漏洞確實是很有討論價值,不過在提到處理時間大概是多長時跟參事的對話就不是太有意義,一直重複同樣的問題而參事也只是一直說要看法官的審理時間。提到姓名條例關於原住民的身分證姓名標示方式,指出使用原始族語名字在日常生活需要唱名的場合會形成的困擾以及更改後各個機關學校需要有相應的配合工作,這個部分的內容算是蠻實際的問題。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經討論認為立委身為公眾人物,應該要做社會表率,欠錢還錢是天經地義,不可因職務上關係賴帳,經小組討論決議後,針對委員院外行為扣1.5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蘇巧慧委員後續有主動更正詳細說明,因此討論後決議蘇巧慧委員扣0.2分。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兩者漏報金額和判決有所不同,故決議蘇震清委員扣1.8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67 號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本案言行官司小組認為實屬助理身分職權濫用,顯見委員並未盡對部屬之相關教育及督導責任。因此,雖非立委本人為之也應負起助理不當行為之連帶責任,因此決議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