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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給予官員充分時間回答,雖內容有其主張但並未達成質詢目的
我覺得在漁電共生上面,委員要求部長他們要在當天質詢後的下星期二要有所回報,我覺得這是我從其他委員那邊沒有看到的,我覺得有給出一個改善期限比口頭說會改善更有效率,並且也幫助了弱勢農漁團體發聲,要幫忙協助改善等等,我覺得很好。
立委吳玉琴向環保署署長質詢,內容主要在質詢針對土地環評的方面做質詢,那立委針對在石虎保護區沒有執行環評提出質疑,主要的癥結點在保護區到底合不合環評的規範,我很欣賞這個立委,在整個質詢過程中緊扣主題,也沒有敷衍接受籠統的答案,可以具體的提出訴求或應該要改進的點,而且也有做簡報,看得出十分用心,而質詢的過程中也給了對方十足的回答空間,訴說的主題也都有其依據的法律條例,可以條例式的提出訴求,提出質疑,也會對模糊不清的地方加以質疑,我覺得是個質詢的典範
我覺得趙立委此次質詢的議題最重要的應該是中國應用程式的防範,我認同對於中國的app,在使用上需要格外小心,且不能保留個資,對於媒體識讀的能力與對岸的意識可能會透過這種新興文化,一點一滴地滲透進台灣。另外,對於海底電纜的議題也感到十分有意思,有沒有可能海底電纜的損害人為故意為之?身為本島生活的國民,或許不知道離島的人在通訊上會有這些困擾,因此除了微波進行分流外,發展低軌衛星也是其中一個方式,兩種想法都很不錯,不過在分發經費是否能夠執行又是另一回事,也必須打上一個問號,這也是我對這個議題的最大疑惑。
問政主題鮮明,提出具體問題並請各部門想辦法解決
本案言行官司小組認為實屬助理身分職權濫用,顯見委員並未盡對部屬之相關教育及督導責任。因此,雖非立委本人為之也應負起助理不當行為之連帶責任,因此決議扣2分。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經討論認為立委身為公眾人物,應該要做社會表率,欠錢還錢是天經地義,不可因職務上關係賴帳,經小組討論決議後,針對委員院外行為扣1.5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蘇巧慧委員後續有主動更正詳細說明,因此討論後決議蘇巧慧委員扣0.2分。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兩者漏報金額和判決有所不同,故決議蘇震清委員扣1.8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67 號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