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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問題雖有條理,但問題有點淺,對於問題需再做更深的問答
立委在質詢的時候很認真,而且也有列出簡報可以更清楚現在再講的議題還有問題是什麼
我覺得在漁電共生上面,委員要求部長他們要在當天質詢後的下星期二要有所回報,我覺得這是我從其他委員那邊沒有看到的,我覺得有給出一個改善期限比口頭說會改善更有效率,並且也幫助了弱勢農漁團體發聲,要幫忙協助改善等等,我覺得很好。
桃園市政府處理神社事件屬地方行政事宜,但在立法院要求中央部委回應如何評價桃園市政府作為並不合適;另外若果想談及原住民在日治時期遭受殘殺壓迫事宜,在立法院有限的質詢時間,與其只是播圖說故事,倒不如直接詢問政府就這段歷史會如何處理或進行公眾教育。整個過程,教育部次長幾乎沒有回應的機會。 在質詢期間多次有意無意製造不必要的對立或標籤,包括把反對把神社日本神祇遷出的人稱為「操弄意識型態」,又多次暗指轉型正義的「受惠人」是民進黨後代。
資料準備與時間控制得宜、對答節奏掌握得好。
本案言行官司小組認為實屬助理身分職權濫用,顯見委員並未盡對部屬之相關教育及督導責任。因此,雖非立委本人為之也應負起助理不當行為之連帶責任,因此決議扣2分。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兩者漏報金額和判決有所不同,故決議蘇震清委員扣1.8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67 號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蘇巧慧委員後續有主動更正詳細說明,因此討論後決議蘇巧慧委員扣0.2分。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經討論認為立委身為公眾人物,應該要做社會表率,欠錢還錢是天經地義,不可因職務上關係賴帳,經小組討論決議後,針對委員院外行為扣1.5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