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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在外交方面,能否受邀成為WHA觀察員並非單純我們一向地爭取,也需要敦促我國少數的邦交國,提供這麼多的資源資助邦交國,目的就是希望能透過他們的協助,增加對國際的影響力。因此,希望委員能從這次質詢中的問題探討其根本,也就是增加與邦交國的關係,爭取更多為台灣發聲的機會。
張委員對於海委會的未來發展提出適當建議,此部分值得肯定,然而質詢內容較空洞,並未提出具體數據佐證,宜對於質詢內容有更深入的研究。
吳委員引用民間團體的量化調查,清楚地指出目前臺灣學校內的霸凌、歧視情況,並提出「微歧視」的概念,讓民間的論述和主張能夠讓行政部門所覺察及了解。雖然資料清晰豐富,但吳委員沒有讓太多時間讓行政部門回應,因此也沒法讓公眾得知政府對於吳委員所說的預防機制有何立場、對應工作、後續承諾如何。
應該要再給質詢官員足夠時間回應,解釋清楚,把事情解決才能對雙方都有利
對於委員及署長的價值立場很贊同,不過也想問目前談論的核安問題都建立在核能以核分裂的方式為基礎。台灣有考慮研發核融合等相關更安全的核能嗎?或未來核融合電廠普及,民進黨是否還是會堅守拒核立場?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兩者漏報金額和判決有所不同,故決議蘇震清委員扣1.8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67 號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經討論認為立委身為公眾人物,應該要做社會表率,欠錢還錢是天經地義,不可因職務上關係賴帳,經小組討論決議後,針對委員院外行為扣1.5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蘇巧慧委員後續有主動更正詳細說明,因此討論後決議蘇巧慧委員扣0.2分。
本案言行官司小組認為實屬助理身分職權濫用,顯見委員並未盡對部屬之相關教育及督導責任。因此,雖非立委本人為之也應負起助理不當行為之連帶責任,因此決議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