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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可以立場氣勢不要這麼強,聽完官員的辯解再反駁他也不遲。
有,江委員問政比我原先想像的更有條理、禮貌,質詢時也聽得出來江委員真正的訴求,沒有單純因為黨派不同,就在雞蛋裡挑骨頭。
立委質詢時有條理,會針對重點做詢問與得到承諾,保障國防與人民的權利。
針對民眾在空污以及缺電的聲音上,有確實地發聲並爭取一個承諾。但是針對需量競價的運作原理沒有繼續更深的問,委員只是催促要把新的評估標準納入,身為一般民眾就沒辦法真正了解為何會有價差的問題,或許新的評估標準是有關乎一些電網設置及老舊設施的淘汰等,在無從知曉的情況下,就算有新的標準了,也只會對這個需量競價感到懷疑與不信任。
我認為此立法委員有將問題指出,並且請行政機關去解決他所指出的問題。提出的質詢也與主題環環相扣。
本案言行官司小組認為實屬助理身分職權濫用,顯見委員並未盡對部屬之相關教育及督導責任。因此,雖非立委本人為之也應負起助理不當行為之連帶責任,因此決議扣2分。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兩者漏報金額和判決有所不同,故決議蘇震清委員扣1.8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67 號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蘇巧慧委員後續有主動更正詳細說明,因此討論後決議蘇巧慧委員扣0.2分。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經討論認為立委身為公眾人物,應該要做社會表率,欠錢還錢是天經地義,不可因職務上關係賴帳,經小組討論決議後,針對委員院外行為扣1.5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