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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國定假日補班補課的部分,我認為內政部不論怎麼做都會有聲音出現,今年恰好放的次數較多,所以民眾聲音相對大,但未來五年都會降至3次以下,我認為這就足以了,羅委員總是反覆地強調,我認為只是在危難內政部而已,若要提出民怨,如果有明確的資料我想會更合理。
他提出了對一些政策現況的理解,但幾乎沒有讓官員有充分回應,很多時候是把自己的觀點不斷重複,特別是質詢主計長朱澤民時幾乎沒有讓對方完整回答。不過在質詢經濟部長王美花時,的確是指出部門無法確保供水穩定,以及電費有增加的可能性。
委員用很親切且沒壓力的語氣質詢官員,我認為這能夠幫助雙方達成友好的溝通橋樑
委員說話時間較長,清楚敘述要質詢的議題,並針對議題提出適當的問題,且有準備議題相關的簡報,對議題有相當程度的了解,情緒控管得宜。有留時間給官員回答問題,但時間有點短,官員還未回答完整,委員就急著問下一個問題,應再多留一點時間給官員回答問題。
委員條理清晰,也有緊扣每個問題的主題。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蘇巧慧委員後續有主動更正詳細說明,因此討論後決議蘇巧慧委員扣0.2分。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經討論認為立委身為公眾人物,應該要做社會表率,欠錢還錢是天經地義,不可因職務上關係賴帳,經小組討論決議後,針對委員院外行為扣1.5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兩者漏報金額和判決有所不同,故決議蘇震清委員扣1.8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67 號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本案言行官司小組認為實屬助理身分職權濫用,顯見委員並未盡對部屬之相關教育及督導責任。因此,雖非立委本人為之也應負起助理不當行為之連帶責任,因此決議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