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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在漁電共生上面,委員要求部長他們要在當天質詢後的下星期二要有所回報,我覺得這是我從其他委員那邊沒有看到的,我覺得有給出一個改善期限比口頭說會改善更有效率,並且也幫助了弱勢農漁團體發聲,要幫忙協助改善等等,我覺得很好。
我覺得這位立委前面所質詢的內容沒什麼重點,她想強調撞殘比撞死賠得多可能會導致一些駕駛遇到交通事故時會想把對方直接撞死,但這種情況大多數會被因被發現是蓄意殺人而罰得更重,而且她舉的例子也跟她強調的重點沒什麼關係,例子中的那位女駕駛既然還能下車查看車況就代表她沒有受太重的傷,因此用這個例子並不恰當,但最後提到肇事的處罰太輕是很好的質詢,找到了行政方不太容易發現的點且予以提醒
質詢過於逼人,未給予官員適當回應時間
我認為馬委員質詢前沒有做好充足的準備,並且在第二次的質詢馬委員說華盛頓時報對於我國空軍的質疑也沒有經過十足的查證,因為只有國軍自己才最了解自身狀況,因此除了觀看國外資訊也要與國防部進行討論,但是在這一次馬委員提出現今是科技作戰,對於將義務役改成一年的理由和必要性,我認為這值得探討,但是在大多數的質詢中我認為馬委員時常沒有將自己的問題簡化並抓出重點,因此時常讓主委很難找到問題點並回答,而且也沒有提供足夠的時間給主委回答,時常會因為問題太雜亂導致聽者很難理解,但是馬委員的優點在四次質詢他會去觀察到各項細節項事僑委會的經費花費問題,還有提出逃跑的大兵是否有穿著救生衣,可以去探討大兵是不小心落水還是故意等問題等等,這些都是馬委員的細心才能去找到問題。
有事前充足的準備,在處理社會上詐騙的事件非常積極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兩者漏報金額和判決有所不同,故決議蘇震清委員扣1.8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67 號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蘇巧慧委員後續有主動更正詳細說明,因此討論後決議蘇巧慧委員扣0.2分。
本案言行官司小組認為實屬助理身分職權濫用,顯見委員並未盡對部屬之相關教育及督導責任。因此,雖非立委本人為之也應負起助理不當行為之連帶責任,因此決議扣2分。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經討論認為立委身為公眾人物,應該要做社會表率,欠錢還錢是天經地義,不可因職務上關係賴帳,經小組討論決議後,針對委員院外行為扣1.5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