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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新北市第10選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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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內容考證嚴謹且根據主題具體指出問題癥結點
充分解釋問題核心。
開頭稍微提到治安問題與責任歸屬,但是並未提出什麼實際有效的意見,接著進入主要的討論主題人行道改善問題,在這個部分提到改善後的維護才是人行道設施問題的重點,並以綠美化做為案例,建議以認證標章的方式製造榮譽感,促使地方村里長負責人行道後續維護工作,但是綠美化真的是成功的例子嗎,以我自己在住家社區觀察到的綠美化區域來看,這個建議似乎過於理想化,社區裡的綠美化區只是比一單空地多了一個牌子標示,整個區域長滿雜草看起來並未有人整理,因此這個人行道維護的提議似乎不太實際。
不太應該表現出不耐煩的情緒,聽見唉了一聲以及肢體表現出不耐煩,並且時常打斷對方發言
我覺得講話有條理,且有做足充分準備!
本案言行官司小組認為實屬助理身分職權濫用,顯見委員並未盡對部屬之相關教育及督導責任。因此,雖非立委本人為之也應負起助理不當行為之連帶責任,因此決議扣2分。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兩者漏報金額和判決有所不同,故決議蘇震清委員扣1.8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67 號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蘇巧慧委員後續有主動更正詳細說明,因此討論後決議蘇巧慧委員扣0.2分。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經討論認為立委身為公眾人物,應該要做社會表率,欠錢還錢是天經地義,不可因職務上關係賴帳,經小組討論決議後,針對委員院外行為扣1.5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