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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委員在詢問台電是否有缺電的問題時,用的舉例不夠精確,停電的問題,不一定是缺電,也有其他方面的考慮因素,比如設備損壞才導致停電的,還有限溫,沒有進一步的解釋,這個同樣我更不知道限溫到底跟缺電有什麼關聯?我只能比較認同部長的說法, 我覺得如果可以用更好的舉例,去解釋為何讓委員產生有缺電的疑慮的問題,我覺得這樣更好,能更讓我清楚了解知道,台電到底有沒有缺電的問題,但除了這個,委員有提到對於宜蘭偏鄉區域電網的布置去做到持續追蹤的詢問,我覺得很好。
委員諮詢時口條清晰,並且要求公部門給出準確的時間及作法並非計畫,還有給公部門足夠的時間回答諮詢的問題,且提出要求及做法。
大部分的質詢都是緊扣在一個主題上,當公部門的回答帶偏了,立委會從公部門的問題找出癥結點,在希望公部門回到問題本質上,例如我評鑑的影片裡探討缺蛋所以用進口雞蛋來解決短期問題,立委則提出進口只能解決短期問題並會衍伸出費用上升的情況,本質應該是本土總雞量上升,提升蛋量才能解決根本問題。但相較其他立委,他不會提出具提建議讓公部門承諾改善。
這位立法委員前面講不給國軍蛋這段有種故意在抬槓的感覺,我覺得回應的官員已經說得蠻有理有據了,但她的態度還是充滿著質疑,後面也是又提了一次官員前面承諾會公開的買蛋合約,不知道是前面沒聽到還是有什麼其他的理由,後面提到的蛋和生鮮價格雖然是個好問題,但也只是提出價格太高和聽起來在大學課堂上學到的理論而已,沒什麼具體的建議
缺點:前面質詢時沒有給官員適當的回答空間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蘇巧慧委員後續有主動更正詳細說明,因此討論後決議蘇巧慧委員扣0.2分。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經討論認為立委身為公眾人物,應該要做社會表率,欠錢還錢是天經地義,不可因職務上關係賴帳,經小組討論決議後,針對委員院外行為扣1.5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兩者漏報金額和判決有所不同,故決議蘇震清委員扣1.8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67 號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本案言行官司小組認為實屬助理身分職權濫用,顯見委員並未盡對部屬之相關教育及督導責任。因此,雖非立委本人為之也應負起助理不當行為之連帶責任,因此決議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