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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質詢沒做事先做足功課也無提出實際解決方案。
立委質詢時有條理,會針對重點做詢問與得到承諾,保障國防與人民的權利。
資料準備充足並且與他國做比較。
我覺得在漁電共生上面,委員要求部長他們要在當天質詢後的下星期二要有所回報,我覺得這是我從其他委員那邊沒有看到的,我覺得有給出一個改善期限比口頭說會改善更有效率,並且也幫助了弱勢農漁團體發聲,要幫忙協助改善等等,我覺得很好。
委員報告準備充分,且環環相扣,從人民薪水到核心消費物價指數,再提出蛋價上漲不是因為供給量不足,而是因為其他可能是人為的種種問題來做質詢。也很清楚質詢對象的權責,會要求對方作能力範圍內的承諾。但是質詢時間過於長,公部門無法很完整回答她提出的所有問題。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經討論認為立委身為公眾人物,應該要做社會表率,欠錢還錢是天經地義,不可因職務上關係賴帳,經小組討論決議後,針對委員院外行為扣1.5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蘇巧慧委員後續有主動更正詳細說明,因此討論後決議蘇巧慧委員扣0.2分。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兩者漏報金額和判決有所不同,故決議蘇震清委員扣1.8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67 號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本案言行官司小組認為實屬助理身分職權濫用,顯見委員並未盡對部屬之相關教育及督導責任。因此,雖非立委本人為之也應負起助理不當行為之連帶責任,因此決議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