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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理非常好,我本身是運動員也有因為學校設施的老舊而此受傷,沒想到會有委員關心到這個議題我覺得委員非常棒!
吳委員引用民間團體的量化調查,清楚地指出目前臺灣學校內的霸凌、歧視情況,並提出「微歧視」的概念,讓民間的論述和主張能夠讓行政部門所覺察及了解。雖然資料清晰豐富,但吳委員沒有讓太多時間讓行政部門回應,因此也沒法讓公眾得知政府對於吳委員所說的預防機制有何立場、對應工作、後續承諾如何。
14分鐘都自己講話,最後才讓對方回答一點點,應該適當的讓對方回應,藉由回應再繼續質詢,比較恰當
張委員問答積極,資料準備得不錯,能夠思考政策是否公平,對於要質詢的問題能夠事先閱讀資料,並且提出問題所在,適時的對比其他國家類似的政策是如何執行。委員有留給對方足夠的時間回答,整體的節奏不錯,質詢的效率不錯。特別關心民生問題,但也不會空談,是位對於人民相當重視的委員,尤其教育方面了解得相當清楚
校園霸凌無處不在,確實很多時候也都是從小小的地方開始,學生時期也遇到師對生的霸凌,因此對當時老師非常不信任,如果可以落實從小的地方開始預防可能真的能夠讓霸凌減少很多
本案言行官司小組認為實屬助理身分職權濫用,顯見委員並未盡對部屬之相關教育及督導責任。因此,雖非立委本人為之也應負起助理不當行為之連帶責任,因此決議扣2分。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蘇巧慧委員後續有主動更正詳細說明,因此討論後決議蘇巧慧委員扣0.2分。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兩者漏報金額和判決有所不同,故決議蘇震清委員扣1.8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67 號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經討論認為立委身為公眾人物,應該要做社會表率,欠錢還錢是天經地義,不可因職務上關係賴帳,經小組討論決議後,針對委員院外行為扣1.5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