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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的質詢可分成三大部分:一) 了解各部委是否知悉自己在戰時狀態的崗位; 二) 《全動法》修正;三) 日媒報道有關退役將領投共事宜。 然而,第一部分要求所有部委代表站出來舉手示意有否去過衡山指揮所這些問題其實頗佔時間,而且亦未必需要以這種形式才得出答案或指出不是所有部委知悉自己的戰時位置。 吳委員在第二部分雖然以簡報形式羅列了一系列問題,也追問很多條文和具體執行的問題,但既然如他所言,法令如此重要,亦繫於戰時國家安全,但在質詢時間上變相是輕輕帶過,政府也沒有當場回應,公眾也未來得及消化法案和實際執行上出現了哪些問題。 第三部分有關日媒報道方面,吳委員代表受影響群體表達不滿、反映意見,當然是其職責所在;但跳到說要終結台日軍事交流,這個立論邏輯則頗為跳躍。
江委員質詢內容有條理,內容切中問題癥結點,讓本身非環境衛生專業的民眾也可以很清楚的感受到委員的專業和認真的質詢,從前就聽聞江委員是優質立法委員,如今親自看到真的很好
質詢內容有許多資料佐證,相當有條理,對於人民權利可能造成侵害的政策有持續追問該項政策的法律依據,並強烈要求行政機關進到公告的義務。
這次的質詢比較像是讓大眾了解台電在做什麼,而非一昧的質疑,當委員聽到非自己專業領域的知識時,並沒有去反駁,而是保持著懷疑的態度提出自己的意見,我認為這是非常好的質詢
鍾委員質詢內容深入且對相關議題提出具體作法,質詢表現良好。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蘇巧慧委員後續有主動更正詳細說明,因此討論後決議蘇巧慧委員扣0.2分。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經討論認為立委身為公眾人物,應該要做社會表率,欠錢還錢是天經地義,不可因職務上關係賴帳,經小組討論決議後,針對委員院外行為扣1.5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本案言行官司小組認為實屬助理身分職權濫用,顯見委員並未盡對部屬之相關教育及督導責任。因此,雖非立委本人為之也應負起助理不當行為之連帶責任,因此決議扣2分。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兩者漏報金額和判決有所不同,故決議蘇震清委員扣1.8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67 號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