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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在提問時,會先根據有效的數據來提出問題,例如根據疫情前以及疫情後來台的旅客經濟收入。他的優點是在提出問題時會根據數據我提出以及所提出的問題是有條例的。但缺點是他沒太根據主題提出具體的建議。
黃委員質詢內容立意良善,但並未深入追問相關議題的執行方式與期程,建議可多加詢問。
我覺得官員是有認真的針對議題而發問及討論,雖然最後沒有得到滿意的答案,但仍然讓大家知道了一些法律漏洞。
邱委員作為醫療專業,對醫護社工權益、安寧照護也有很深刻的了解和經驗分享,只是在質詢的話,這部分內容好像有點多,結果沒有機會讓政府回應
這場會議竟然只能發言三分鐘,時間上真的不夠充裕,非常考驗蔡委員的智慧,覺得委員將質詢內容精簡消化,值得鼓勵,進一步往專業化立委邁進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蘇巧慧委員後續有主動更正詳細說明,因此討論後決議蘇巧慧委員扣0.2分。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經討論認為立委身為公眾人物,應該要做社會表率,欠錢還錢是天經地義,不可因職務上關係賴帳,經小組討論決議後,針對委員院外行為扣1.5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兩者漏報金額和判決有所不同,故決議蘇震清委員扣1.8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67 號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本案言行官司小組認為實屬助理身分職權濫用,顯見委員並未盡對部屬之相關教育及督導責任。因此,雖非立委本人為之也應負起助理不當行為之連帶責任,因此決議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