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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是我的家鄉,而蘇治芬委員是前雲林縣縣長,所以我對他還算認識,在本次觀看的質詢片段中,蘇治芬委員對於縣政府政務、所遇到的瓶頸相對熟悉,尤其對於本次質詢片段,關於農業與養豬業的熟悉度很高,可以看出她在雲林的下了很多功夫在耕耘,也因其擔任過雲林縣縣長,角色互換之下更可以給予直接專業的建議。
非常糟糕,質詢內容資料有待考證,也不提供官員答覆時間,只有一直在斷章取義,不懂該委員的質詢可以得到什麼結果。
我覺得委員可以質詢和人民比較有關連性的議題,而且在短短十分鐘內,萬委員提出的資料量有點太多了,無法讓人民和主題引起共鳴。
沒有給與官員足夠時間回答問題。
吳委員所提的議題對於社會大眾而言十分重要,但質詢內容有些過於粗淺,建議可再深入研究或追查。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兩者漏報金額和判決有所不同,故決議蘇震清委員扣1.8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67 號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經討論認為立委身為公眾人物,應該要做社會表率,欠錢還錢是天經地義,不可因職務上關係賴帳,經小組討論決議後,針對委員院外行為扣1.5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蘇巧慧委員後續有主動更正詳細說明,因此討論後決議蘇巧慧委員扣0.2分。
本案言行官司小組認為實屬助理身分職權濫用,顯見委員並未盡對部屬之相關教育及督導責任。因此,雖非立委本人為之也應負起助理不當行為之連帶責任,因此決議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