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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引用民間團體的量化調查,清楚地指出目前臺灣學校內的霸凌、歧視情況,並提出「微歧視」的概念,讓民間的論述和主張能夠讓行政部門所覺察及了解。雖然資料清晰豐富,但吳委員沒有讓太多時間讓行政部門回應,因此也沒法讓公眾得知政府對於吳委員所說的預防機制有何立場、對應工作、後續承諾如何。
雖然一開是探討《全動法》,但結果後段大篇幅是談論中天和NCC之間(尚未完結)的訴訟戰,並以尚未完結的狀況下判定NCC壟斷媒體發言,有以偏概全的立論;而且,假設NCC對中天的判斷有問題,傅委員亦未有提出任何具體建議應該如何改善審核機制,只是說他們隻手遮天
態度直率,提出的舉證也強而有力!
緊扣主題,一層一層的進入問題的核心,問得很有技巧。但如果能加入數據的話可能會更好,例如原本破獲的數據和無辜人頭帳戶的誤判事件數據,修法可以改善到多少,要求客觀的評判標準。
是,但是對質詢的重點以及問題推進的時間點可以再掌握好。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蘇巧慧委員後續有主動更正詳細說明,因此討論後決議蘇巧慧委員扣0.2分。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兩者漏報金額和判決有所不同,故決議蘇震清委員扣1.8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67 號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本案言行官司小組認為實屬助理身分職權濫用,顯見委員並未盡對部屬之相關教育及督導責任。因此,雖非立委本人為之也應負起助理不當行為之連帶責任,因此決議扣2分。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經討論認為立委身為公眾人物,應該要做社會表率,欠錢還錢是天經地義,不可因職務上關係賴帳,經小組討論決議後,針對委員院外行為扣1.5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