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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的質詢可分成三大部分:一) 了解各部委是否知悉自己在戰時狀態的崗位; 二) 《全動法》修正;三) 日媒報道有關退役將領投共事宜。 然而,第一部分要求所有部委代表站出來舉手示意有否去過衡山指揮所這些問題其實頗佔時間,而且亦未必需要以這種形式才得出答案或指出不是所有部委知悉自己的戰時位置。 吳委員在第二部分雖然以簡報形式羅列了一系列問題,也追問很多條文和具體執行的問題,但既然如他所言,法令如此重要,亦繫於戰時國家安全,但在質詢時間上變相是輕輕帶過,政府也沒有當場回應,公眾也未來得及消化法案和實際執行上出現了哪些問題。 第三部分有關日媒報道方面,吳委員代表受影響群體表達不滿、反映意見,當然是其職責所在;但跳到說要終結台日軍事交流,這個立論邏輯則頗為跳躍。
立委都有在為大眾爭取利益,對於撥款給台電,但成效不佳的部分,問題問得很清晰,想要對方給出一個完善的回答,也是給大眾一個交代,對於世界關注的綠能議題,也問出了很詳細的答覆,還有民間變電箱設置不方便的問題,也希望台電給出完善的處理流程,有一句話說得很好,技術是可以做出來的,只是立委給官員回復的時間並不是很充足,常常插話,我覺得要再給對方多一點回答的時間
咬字清楚點拜託= =
點出實際問題,要求官員一起親自下鄉會勘和提供電費調整的細部規劃,整場注重在為東部居民發聲
優點: 1.有在時間內問到關鍵問題 2.資料準備充分 3.冷靜問政,問政清晰 4.時間控制得當 缺點: 1.前面鋪陳有點久,才切入要點 2.與被質詢者有時會雙方都想發言,互不相讓
本案言行官司小組認為實屬助理身分職權濫用,顯見委員並未盡對部屬之相關教育及督導責任。因此,雖非立委本人為之也應負起助理不當行為之連帶責任,因此決議扣2分。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經討論認為立委身為公眾人物,應該要做社會表率,欠錢還錢是天經地義,不可因職務上關係賴帳,經小組討論決議後,針對委員院外行為扣1.5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兩者漏報金額和判決有所不同,故決議蘇震清委員扣1.8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67 號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言行小組評鑑委員們經討論,並參考公督盟評鑑過往判例,認為漏報財產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有隱匿財產之嫌,決議成案扣分,但蘇巧慧委員後續有主動更正詳細說明,因此討論後決議蘇巧慧委員扣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