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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觀看翁重鈞立法委員的質詢,我覺得他對於國家發展委員會的實際職務非常不了解,連官員任內的投資案件是什麼都不清楚,還有對於投資案內容及計畫都沒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就來質詢,實在是非常沒有說服力,沒有基本程度的了解又到處批評,我認為這是非常不負責任的質詢,完全沒有任何立委的專業可言。
委員很認真,確實準備了相當多的議題,也給了交通部很多的意見,然而我覺得有些民眾的陳情,還是要詳細與政府政策校對過再質詢才不會浪費時間,不然其實這部影片有很多議題質詢都是因為民眾的誤解,轉而陳情給委員,直到質詢才發現是誤會,一方面影響質詢品質,一方面可能會讓委員的認真努力被白費。
優點: 提出的問題符合社會真實的問題,關心的議題符合大眾的需求,提出一針見血的一些問題。
缺點: 講話口齒不清晰,問話邏輯順序亂,表達不夠透徹。
質詢切入點尚可,但委員會在笨詢者回答時用更大的音量中斷回應,造成觀感不佳
先說表現最好的地方,我認為是站在人民的立場思考去質詢中選會委員有關也許會成行的罷免投票或選舉,和近來防疫須遵守的社交距離之間的拿捏。
至於比較差的地方則是第一個質詢問題,其實委員可以先了解選罷法第75條公職人員須就職滿一年方可對其提出罷免案,再來詢問現階段是否違反此條例。
吳怡玎潑水扣0.3。葉毓蘭潑水扣0.3。賴惠員潑水扣0.3。陳雪生潑水扣0.3。吳秉叡架脖子扣1分。廖國棟蓄意破壞公物扣2分。釘鋼釘行為:針對釘鋼釘行為給予嚴厲的譴責,建議正副院長及黨團幹部小組扣國民黨黨團3分。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為抗議總統蔡英文提名前總統府秘書長陳菊出任監察院長,突襲占據立法院議場,民進黨立委突圍進入議場,雙方爆發推擠衝突,國民黨立委用潑水、潑麵粉企圖阻撓,民進黨立委以人數優勢強力排除。
林為洲、賴士葆破壞公物扣2分。吳怡玎破壞公物扣0.5分。陳玉珍潑水扣0.3分。
立法院臨時會原定審查監察院長被提名人陳菊,藍綠甲級動員爆發肢體衝突後,因國民黨立委占據主席台,並推倒發言台,陳菊無法在表定時間上台接受詢問;陳菊而後在民進黨立委及警方保護下,離開立法院。
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明訂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故此行為有達到監票、亮票之行為,予以嚴厲譴責。建議正副院長及黨團幹部小組予以扣3分。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投票時,圈票處已經被國民黨們破壞,所以民進黨委員紛紛改進到小房間裡投票,但民進黨不分區立委柯建銘守在門口在眾多記者面前公然驗票,檢查黨籍立委的投票有無跑票。
1.以上涉案委員目前檢方皆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中,雖公訴案件仍待司法最終判決,但上述委員已明顯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有關倫理規範的第四條、第五條條文。同時皆未遵守遊說法之規定,顯有規避之嫌。在貪污零容忍的原則下,建議將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趙正宇等現任立委不得列入本會期優秀立委名單,並列為本會期待觀察名單。2.上述立委於涉案會期獲頒優秀立委,公督盟將啟動取消優秀立委機制。
10-1會期期間全案定讞,成案,扣5分。
傅崐萁涉嫌自1997年7月間起,至1998年12月間止,委由林家榛向股市金主黃任中等人借得四億餘元,炒作凱聚公司、昱成公司及長億公司股票,被依違反證券交易法、洗錢等罪起訴,洗錢部分因證據不明確而獲判無罪。2013年8月30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判處傅崐萁有期徒刑3年,理由是傅崐萁對於證券金融市場之交易秩序構成危害,亦損及一般投資大眾之權益。2015年8月31日,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2019年2月20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的操縱股價等罪,判處傅崐萁2年10月有期徒刑。2020年5月14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定讞。2002年傅崐萁才就任立委,犯案期間非立委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