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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講話時注視著對方,也知道對方當過委員,代表有了解他的背景。
該委員很重視台灣教育的問題,也非常重視弱勢團體的教育,在質詢過程中時時提醒教育部長要把措施及計畫做的更完善、更有效率,而不是只是做到治標的效果。
該委員較差的地方在於情緒,教育問題固然重要,但也該讓部長有回答問題的空間,不應該時時的糾正及插話
詢問通訊城鄉差距的解決方案,但是沒有提出資料,稍微可惜,對於NCC的計劃以及進度提出討論,在討論偏鄉固網問題的時候重視民眾權益,也尊重質詢對象,但是沒有提出實際建議,也未約定改善時間,恐淪為流水帳。
優點:能提出具體數據,讓聽者比較能了解狀況
缺點:一直打斷主計長的話,不讓他們可以插話
最好的就是 他爭對主題有很多的問題點
不成案。
成案,扣分依監察院裁罰金額,以罰鍰50萬為一級距扣0.2分。故陳歐珀罰鍰20萬元,扣0.2分。羅致政罰鍰6萬7千元、沒入1930元,扣0.2分。孔文吉罰鍰6萬7千元、沒入3萬元,扣0.2分。廖國棟Sufin.Siluko罰鍰20萬元、沒入60萬元,扣0.2分。葉宜津罰鍰20萬元、沒入35萬元,扣0.2分。姚文智罰鍰6萬7千元、沒入24萬元,扣0.2分。
張宏陸、陳宜民、曾銘宗、陳怡潔、林麗蟬、孔文吉、王育敏、鄭天財、徐志榮、許毓仁等十名立委於公司法表決時代按表決器。
成案,扣分依監察院裁罰金額,以罰鍰50萬為一級距扣0.2分。故陳歐珀罰鍰20萬元,扣0.2分。羅致政罰鍰6萬7千元、沒入1930元,扣0.2分。孔文吉罰鍰6萬7千元、沒入3萬元,扣0.2分。廖國棟罰鍰20萬元、沒入60萬元,扣0.2分。葉宜津罰鍰20萬元、沒入35萬元,扣0.2分。姚文智罰鍰6萬7千元、沒入24萬元,扣0.2分。
此行為恐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4條:立法委員應努力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如有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原則,應以誠摯態度面對民眾,勇於擔負政治責任;第7-1-9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第7-1-10條: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立委代按表決器行為已踰越議事倫理,故上述委員各予以扣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