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評鑑總覽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臺南市第3選舉區
台灣團結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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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資訊
優點:問題正中紅心,質詢效率很高,考量議題很全面,會用不同角度分析
缺點:資料準備嫌少,導致質詢效果下降
問題有切中要點,也準備精準數據
委員並不如一般大眾所想的如此不適任又或者不認真,經由此質詢影片能看出委員對問政的策略方向仍舊不忘當初創黨和擔任民意代表的初衷,能致力於爭取台灣的實質地位,值得鼓勵,加油
質詢時間管理再加強
我覺得這位委員非常有禮貌,也在言詞上體諒對方的難處,而且對於她提出的問題非常熟悉和了解,也很清楚提出自己對預算的要求。而且,我覺得她有要求對方承諾在何時把預算提出,也在她每一個提出的問題之後都有講出具體建議,要向那一個方向繼續規劃。
張宏陸、陳宜民、曾銘宗、陳怡潔、林麗蟬、孔文吉、王育敏、鄭天財、徐志榮、許毓仁等十名立委於公司法表決時代按表決器。
立法院院長手推議員,行為不妥有失議長中立之角色,建請黨團小組討論是否扣分或譴責。林為洲破壞麥克風公物,扣0.5分,另外,依照過去公督盟原則,強烈要求破壞公物者應負擔維修費用。莊瑞雄言詞不雅,扣0.5分。鍾佳濱、許毓仁推擠造成肢體衝突,各扣0.5分。
此行為恐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4條:立法委員應努力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如有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原則,應以誠摯態度面對民眾,勇於擔負政治責任;第7-1-9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第7-1-10條: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立委代按表決器行為已踰越議事倫理,故上述委員各予以扣0.5分。
譴責政黨議事攻防當中,造成議事人員受傷,建請黨團小組討論。
依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第五款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第六款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林德福、林為洲、黃昭順各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