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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學聖委員表現最好的地方在於口條說理清楚,讓人理解他唯一質詢疑問的部分就是管中閔上任台大校長一職的問題;最差的地方在於感覺就只針對管中閔上任台大校長一職的問題講述個2分鐘多而已,其他的時間感覺沒有真正對於議題做質詢。
最好的部分是此立委問政確實是有在問問題,然而我認為最差的是其表達的部分不夠清楚,又或是過於複雜化問題,就民眾觀看來說要花心思整合他的問題。
最好的地方我認為是態度,給予被質詢的官員有足夠的時間回答,過程中也不會咄咄逼人,而且資料準備相當充足,可以感覺到並不是上台做做秀。
即使有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台灣的學生仍赴大陸讀書,轉型的方向是否錯了,委員針對50億的用處,高教質素才是重點
很專業,我覺得要讓官員有更多可以回復的時間。
此行為恐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4條:立法委員應努力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如有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原則,應以誠摯態度面對民眾,勇於擔負政治責任;第7-1-9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第7-1-10條: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立委代按表決器行為已踰越議事倫理,故上述委員各予以扣0.5分。
張宏陸、陳宜民、曾銘宗、陳怡潔、林麗蟬、孔文吉、王育敏、鄭天財、徐志榮、許毓仁等十名立委於公司法表決時代按表決器。
依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第五款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第六款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林德福、林為洲、黃昭順各扣1分。
張宏陸、陳宜民、曾銘宗、陳怡潔、林麗蟬、孔文吉、王育敏、鄭天財、徐志榮、許毓仁等十名立委於公司法表決時代按表決器。
不成案。公督盟評鑑對象以立委及立委助理為範圍,若該員僅為黨工,則不在評鑑範圍內。另外,委員有無關說之相關資訊事證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