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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最差的地方:
質詢間裡有一半的時間都在討論拔管案,只有中後半段有質詢到此議題。其中我覺得在提到進駐私人企業營運在學校是可以的,但我認為像委員提出健身房為例可能就不適用,因為學校裡本來就會有重訓室,不太需要類似場所再增加,除非當地學生真的很多人愛健身那就另當別論。
當這位立委提出問題時,他對於問題的理解更為全面,且可以迅速地找到問題核心和法律草案的問題內容,並且可以提出貼近現代生活的解決方案和對於草案借鑑的國外法律當時的背景比較,想得如此全面,實為難得。
從問題裡在找出其中的問題再去問
該委員資料有準備,但沒有準備到完整都只有問到問題的皮毛而已,時間控管上也不佳
劉委員非常強調金管會遞交上來的報告書內容,以報告書內容所提及的文字做出諮詢的依據,並且認真討論這項問題的嚴重性,且期望未來的其他計畫也可以避免相關的問題產生。委員過度強調書面問題,所以沒有提及其他問題,在時間控制上不太恰當。
依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第五款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第六款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林德福、林為洲、黃昭順各扣1分。
成案,扣分依監察院裁罰金額,以罰鍰50萬為一級距扣0.2分。故陳歐珀罰鍰20萬元,扣0.2分。羅致政罰鍰6萬7千元、沒入1930元,扣0.2分。孔文吉罰鍰6萬7千元、沒入3萬元,扣0.2分。廖國棟罰鍰20萬元、沒入60萬元,扣0.2分。葉宜津罰鍰20萬元、沒入35萬元,扣0.2分。姚文智罰鍰6萬7千元、沒入24萬元,扣0.2分。
譴責政黨議事攻防當中,造成議事人員受傷,建請黨團小組討論。
張宏陸、陳宜民、曾銘宗、陳怡潔、林麗蟬、孔文吉、王育敏、鄭天財、徐志榮、許毓仁等十名立委於公司法表決時代按表決器。
譴責政黨議事攻防當中,造成議事人員受傷,建請黨團小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