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評鑑總覽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臺北市第7選舉區
無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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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價值立場、問題解決都很好,因為在男性育嬰假或是警察男性長髮或是女性梳包頭等等,他站在兩性客觀的立場,去幫他們爭取服裝的自由度,以及直接要求改進育嬰假的方面,他問題解決也真的很好,可是絕的態度可以再柔軟一些,不燃感覺有點咄咄逼人。
最好:口條有理緊握主題 缺點:沒有給官員質詢的時間
提出的問題和給予備質詢者適當的回答時間都很恰當。
我覺得委員都給予官員正向的鼓勵,也不會去刁難他們。
姚委員口條清晰,問題不拖泥帶水
無重大缺失
此行為恐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4條:立法委員應努力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如有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原則,應以誠摯態度面對民眾,勇於擔負政治責任;第7-1-9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第7-1-10條: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立委代按表決器行為已踰越議事倫理,故上述委員各予以扣0.5分。
立法院院長手推議員,行為不妥有失議長中立之角色,建請黨團小組討論是否扣分或譴責。林為洲破壞麥克風公物,扣0.5分,另外,依照過去公督盟原則,強烈要求破壞公物者應負擔維修費用。莊瑞雄言詞不雅,扣0.5分。鍾佳濱、許毓仁推擠造成肢體衝突,各扣0.5分。
張宏陸、陳宜民、曾銘宗、陳怡潔、林麗蟬、孔文吉、王育敏、鄭天財、徐志榮、許毓仁等十名立委於公司法表決時代按表決器。
不成案。公督盟評鑑對象以立委及立委助理為範圍,若該員僅為黨工,則不在評鑑範圍內。另外,委員有無關說之相關資訊事證不足。
譴責政黨議事攻防當中,造成議事人員受傷,建請黨團小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