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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
臺北市第7選舉區
台灣民眾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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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位委員表現最好的地方就是對所要討論的問題有做充分的準備並在質詢疑問時能適時地切中問題點,而她表現較差的地方在於在質詢官員時過於咄咄逼人,讓官員很難有回答的空間。
關於鄭寶清議員
表現好的部分:
第一、議員有製作ppt,並條列式要講的內容,可以讓被質詢者,以及有助於下面的其他議員觀看、理解。
有待改進的部分:
第一、(時間14:59),議員提出了一個論點,是中華電信499方案,他們並未預想到會有這麼多人想要申請,完全是中華電信預料之外的,所以政府不應該為此對它們懲處,但就如同詹主任委員所講的,企業本來就應該先預先評估好,完整的評估以及後續影響,不該利用意料之外的說法,而不用負責,所以這點我認為議員不應該用這樣的敘述方式,以及這樣的論點做陳述。
表現好的地方:提出許多科技與新創建議給行政機關
表現不好的地方:未讓行政機關有回應的機會,這類型的建議可書面呈現給機關即可
非常好 準備充足,而且讓部長承諾答應該做的事
我認為委員對於問題的切入點非常特別 是從一般民眾的視角去觀看 而不是單純的鑽研法規 這讓我感到有點意外(好的方面)
立法院院長手推議員,行為不妥有失議長中立之角色,建請黨團小組討論是否扣分或譴責。林為洲破壞麥克風公物,扣0.5分,另外,依照過去公督盟原則,強烈要求破壞公物者應負擔維修費用。莊瑞雄言詞不雅,扣0.5分。鍾佳濱、許毓仁推擠造成肢體衝突,各扣0.5分。
依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第五款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第六款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林德福、林為洲、黃昭順各扣1分。
張宏陸、陳宜民、曾銘宗、陳怡潔、林麗蟬、孔文吉、王育敏、鄭天財、徐志榮、許毓仁等十名立委於公司法表決時代按表決器。
依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第五款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第六款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林德福、林為洲、黃昭順各扣1分。
譴責政黨議事攻防當中,造成議事人員受傷,建請黨團小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