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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的事前準備不足,口條不清,並且對質詢內容了解不足。
此委員提到了黑鷹的部分,台灣人民所繳的納稅錢真的不必要一直花在布必要的建設上面,馬路沒有修好 飛機安全沒有管好 高雄地底下的管線沒有弄好 ,我覺得一個台灣要好起來從細節開始,小的地方開始更新才能有更好的地方,飛安的部分對空服員的家屬來說,真的是一件最擔心的事,如果台灣的飛機都沒有所謂的安全與更新,那誰還敢相信台灣的航空呢?
我覺得羅明才委員力求行政部與其他部長或處長為台灣盡力改革與不要耽誤法案審議等等是有強烈訴求且態度堅決,但提出的建議太過片面和短視近利,沒有講到一個通盤的計劃反而在枝微末節要求甚多,若議題在初就強調要為台灣創造彈性、拯救南部經濟蕭條,理應提出更有說服力的辦法。
對於資料方面可能要更掌握,增加600人的人數應事先可以統計
他努力的為弱勢的族群發聲。
依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第五款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第六款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林德福、林為洲、黃昭順各扣1分。
此行為恐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4條:立法委員應努力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如有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原則,應以誠摯態度面對民眾,勇於擔負政治責任;第7-1-9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第7-1-10條: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立委代按表決器行為已踰越議事倫理,故上述委員各予以扣0.5分。
不成案。
張宏陸、陳宜民、曾銘宗、陳怡潔、林麗蟬、孔文吉、王育敏、鄭天財、徐志榮、許毓仁等十名立委於公司法表決時代按表決器。
張宏陸、陳宜民、曾銘宗、陳怡潔、林麗蟬、孔文吉、王育敏、鄭天財、徐志榮、許毓仁等十名立委於公司法表決時代按表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