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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消出勤安全性」這件事上面這位立委可以提出問題的核心並為官員提出未來解決問題的大體方向,我認為這樣是非常好的。因為對於這件事情的後續處理,確實不應該只有因公殉職的撫卹這類當下的處理,還需對於未來如果發生此類事情做預防。並且立委還會繼續關注官員對於此事的後續檢討方案。
我覺得張廖萬堅質詢的資料準備充分,且質詢時條理分明嚴謹
會針對問題的癥結點一直追究下去。
資料準備完善,針對汰換私人燃煤代步工具後選項與支出費用做出比例的調查,且態度良好,確切道出民眾心聲
林靜儀委員我覺得表現好的地方是,有提出重點所在,並且給予對方回答時間
較為不好的地方算是,只有給予問題的重點提出,但沒有給予實際的改善方法。
成案,扣分依監察院裁罰金額,以罰鍰50萬為一級距扣0.2分。故陳歐珀罰鍰20萬元,扣0.2分。羅致政罰鍰6萬7千元、沒入1930元,扣0.2分。孔文吉罰鍰6萬7千元、沒入3萬元,扣0.2分。廖國棟罰鍰20萬元、沒入60萬元,扣0.2分。葉宜津罰鍰20萬元、沒入35萬元,扣0.2分。姚文智罰鍰6萬7千元、沒入24萬元,扣0.2分。
不成案。
立法院院長手推議員,行為不妥有失議長中立之角色,建請黨團小組討論是否扣分或譴責。林為洲破壞麥克風公物,扣0.5分,另外,依照過去公督盟原則,強烈要求破壞公物者應負擔維修費用。莊瑞雄言詞不雅,扣0.5分。鍾佳濱、許毓仁推擠造成肢體衝突,各扣0.5分。
此行為恐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4條:立法委員應努力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如有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原則,應以誠摯態度面對民眾,勇於擔負政治責任;第7-1-9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第7-1-10條: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立委代按表決器行為已踰越議事倫理,故上述委員各予以扣0.5分。
不成案。公督盟評鑑對象以立委及立委助理為範圍,若該員僅為黨工,則不在評鑑範圍內。另外,委員有無關說之相關資訊事證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