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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問政
徐榛蔚委員有準備相當多的資料,也有舉出很多例子,但是讓官員能夠回答的時間相當少。
我覺得議員他有在關心真正弱勢的這個重點,他提出很多條例的一點矛盾的地方,例如他有說到有一條是退出帳戶之後就不能再加入,但這個帳戶的本身目的就是幫助弱勢並希望他們善加利用,所以我覺得他很棒的是他有很努力的在幫弱勢族群鞏固這個權利,他一在強調有的條例太過嚴苛,反而失去了這個政策原先的本意,差的話可能就是一直聽到鈴聲響他蔣超時了。
她的資料完備同時也清楚各機關的權責
我覺得他資料準備得很充足 可以感受到用心
譴責政黨議事攻防當中,造成議事人員受傷,建請黨團小組討論。
張宏陸、陳宜民、曾銘宗、陳怡潔、林麗蟬、孔文吉、王育敏、鄭天財、徐志榮、許毓仁等十名立委於公司法表決時代按表決器。
成案,扣分依監察院裁罰金額,以罰鍰50萬為一級距扣0.2分。故陳歐珀罰鍰20萬元,扣0.2分。羅致政罰鍰6萬7千元、沒入1930元,扣0.2分。孔文吉罰鍰6萬7千元、沒入3萬元,扣0.2分。廖國棟罰鍰20萬元、沒入60萬元,扣0.2分。葉宜津罰鍰20萬元、沒入35萬元,扣0.2分。姚文智罰鍰6萬7千元、沒入24萬元,扣0.2分。
依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第五款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第六款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林德福、林為洲、黃昭順各扣1分。
此行為恐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4條:立法委員應努力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如有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原則,應以誠摯態度面對民眾,勇於擔負政治責任;第7-1-9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第7-1-10條: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立委代按表決器行為已踰越議事倫理,故上述委員各予以扣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