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評鑑總覽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臺中市第5選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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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資訊
優 :
比較關注政治,與法律。
有將司法與內政的報告看過並提出問題。
對於警察的保險與待遇關注。
缺 :
開頭就篇題
講完報告後就沒有回主題了。
很認真質詢 都有提出問題所在
該委員於質詢前,有將相關資料查妥,準備充足適當,但委員也許是口誤,或是對於能源局對民間開發招商有些許不了解,但依我了解,委員應是想強調能源開發的民主化與自由化相當重要,不應由大公司以99.2%獨佔之。
針對499之亂委員有提出問題,但是一直鬼打牆的問說為甚麼只罰499不罰299和399,很明顯的官員已經回答是因為他們評估做得不夠才罰,委員還是一直提問相同問題,感覺根本沒有想聽官員說話。
問的問題流於表面, 大多是問有無這項事實,然後最後只有呼籲提出具體且有針對性的做
法,感覺沒有具備身為立法委員應有的專業
不成案。公督盟評鑑對象以立委及立委助理為範圍,若該員僅為黨工,則不在評鑑範圍內。另外,委員有無關說之相關資訊事證不足。
立法院院長手推議員,行為不妥有失議長中立之角色,建請黨團小組討論是否扣分或譴責。林為洲破壞麥克風公物,扣0.5分,另外,依照過去公督盟原則,強烈要求破壞公物者應負擔維修費用。莊瑞雄言詞不雅,扣0.5分。鍾佳濱、許毓仁推擠造成肢體衝突,各扣0.5分。
張宏陸、陳宜民、曾銘宗、陳怡潔、林麗蟬、孔文吉、王育敏、鄭天財、徐志榮、許毓仁等十名立委於公司法表決時代按表決器。
不成案。
此行為恐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4條:立法委員應努力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如有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原則,應以誠摯態度面對民眾,勇於擔負政治責任;第7-1-9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第7-1-10條: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立委代按表決器行為已踰越議事倫理,故上述委員各予以扣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