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資訊
我認為好的地方是,委員在質詢前的準備工作做得很充足,能一一舉例出,國外許多國家對於文化卡的發放是採取什麼樣的方向
委員講話有趣不會到不正經,開玩笑之玩也有講到正經事
資料不錯
我覺得委員的表現很好,清楚地詢問問題,也表達自己對此項議題的質疑點,最後也提出自己的具體建議,且並不是一位地自顧自地講,有給予時間讓次長說話,及回答相關問題。
我覺得這位委員有點激動,但是她沒有語言攻擊。她拿新私校專法與舊的私校法例做對比,然後提出新的私校專法沒有比以前好,也提出當中的問題,但是我覺得過程有點太長,我覺得可以直接說出問題然後讓對方回答,然後留多一點時間去說其他的問題。而且,她提出完問題之後根本沒有提出什麼具體建議,整場質詢的確能從她的提問看得出來部長對自己本部所提的東西完全不了解,但是也只能顯示到部長不稱職,沒有真正的一起來解決問題。而且,到最後時間已經到了,她還是不停止,我覺得不停的追究對方稱不稱職沒意義,應該是留時間來探討如何改進。
依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第五款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第六款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林德福、林為洲、黃昭順各扣1分。
此行為恐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4條:立法委員應努力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如有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原則,應以誠摯態度面對民眾,勇於擔負政治責任;第7-1-9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第7-1-10條: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立委代按表決器行為已踰越議事倫理,故上述委員各予以扣0.5分。
張宏陸、陳宜民、曾銘宗、陳怡潔、林麗蟬、孔文吉、王育敏、鄭天財、徐志榮、許毓仁等十名立委於公司法表決時代按表決器。
張宏陸、陳宜民、曾銘宗、陳怡潔、林麗蟬、孔文吉、王育敏、鄭天財、徐志榮、許毓仁等十名立委於公司法表決時代按表決器。
立法院院長手推議員,行為不妥有失議長中立之角色,建請黨團小組討論是否扣分或譴責。林為洲破壞麥克風公物,扣0.5分,另外,依照過去公督盟原則,強烈要求破壞公物者應負擔維修費用。莊瑞雄言詞不雅,扣0.5分。鍾佳濱、許毓仁推擠造成肢體衝突,各扣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