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評鑑總覽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臺中市第3選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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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資訊
資料充分
理性的討論,不製作對立
下次資料應該在準備多一點
最好的部份我覺得是有依據主題不斷追問,並有要求官員們回答
可以從最近的報導來引出要質詢的內容,語氣不會咄咄逼人也都是帶著笑容的,有給予適當的答詢空間與發言時間不會搶話講,但也有督促即要求行政機關承諾後續改善且越快越好,其資料也準備得很充分不會對質詢內容不了解,但是感覺沒有提出一些自己的想法或特別有建設性的建議,與部長只是在一問與一答的感覺,然後再請對方迅速改善而已,這是我覺得可惜之處。
張宏陸、陳宜民、曾銘宗、陳怡潔、林麗蟬、孔文吉、王育敏、鄭天財、徐志榮、許毓仁等十名立委於公司法表決時代按表決器。
此行為恐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4條:立法委員應努力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如有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原則,應以誠摯態度面對民眾,勇於擔負政治責任;第7-1-9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第7-1-10條: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立委代按表決器行為已踰越議事倫理,故上述委員各予以扣0.5分。
張宏陸、陳宜民、曾銘宗、陳怡潔、林麗蟬、孔文吉、王育敏、鄭天財、徐志榮、許毓仁等十名立委於公司法表決時代按表決器。
依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第五款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第六款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林德福、林為洲、黃昭順各扣1分。
立法院院長手推議員,行為不妥有失議長中立之角色,建請黨團小組討論是否扣分或譴責。林為洲破壞麥克風公物,扣0.5分,另外,依照過去公督盟原則,強烈要求破壞公物者應負擔維修費用。莊瑞雄言詞不雅,扣0.5分。鍾佳濱、許毓仁推擠造成肢體衝突,各扣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