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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靜儀委員我覺得表現好的地方是,有提出重點所在,並且給予對方回答時間
較為不好的地方算是,只有給予問題的重點提出,但沒有給予實際的改善方法。
非常規律且詳細的說完問題,並給予對方很足夠的時間,如果對於回應有不清楚也會再次確認,也給予對方肯定
質詢過程 語氣 溫柔得意 理性溝通對話
不斷要求對方提出改善方式
有針對主題去延伸,真正關心飲食部分問題。
張宏陸、陳宜民、曾銘宗、陳怡潔、林麗蟬、孔文吉、王育敏、鄭天財、徐志榮、許毓仁等十名立委於公司法表決時代按表決器。
譴責政黨議事攻防當中,造成議事人員受傷,建請黨團小組討論。
此行為恐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4條:立法委員應努力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如有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原則,應以誠摯態度面對民眾,勇於擔負政治責任;第7-1-9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第7-1-10條: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立委代按表決器行為已踰越議事倫理,故上述委員各予以扣0.5分。
立法院院長手推議員,行為不妥有失議長中立之角色,建請黨團小組討論是否扣分或譴責。林為洲破壞麥克風公物,扣0.5分,另外,依照過去公督盟原則,強烈要求破壞公物者應負擔維修費用。莊瑞雄言詞不雅,扣0.5分。鍾佳濱、許毓仁推擠造成肢體衝突,各扣0.5分。
就本案曾碧珠當時係黃偉哲辦公室主任身分,利用職權施加壓力護航廠商,雖非立委本人為之也應負起辦公室主任之連帶責任。依評鑑作業辦法與相關案例,予以扣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