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資訊
提出的問題和給予備質詢者適當的回答時間都很恰當。
最好的地方準確提出問題點,也讓官員有充沛的時間來說明。
訴說很清楚,不會針對一些無理的事情,也許是因為同黨籍也說不準。
覺得詢問得太過一般,本身應該是很認同這項草案的,雖然有提出些疑問(也是很平常的問題,行政院網站上也有問題的回答了)。
似乎回答也只是在理想上且一般,並沒有一個確切的行動,少了過程細節的敘述。
時間似乎給得太少了。
優:對問題有條例清楚,可讓被質詢的官員理解問題,並讓官員有足夠時間回答
立委感覺非常平靜的在質詢 另類的感覺
譴責政黨議事攻防當中,造成議事人員受傷,建請黨團小組討論。
不成案。公督盟評鑑對象以立委及立委助理為範圍,若該員僅為黨工,則不在評鑑範圍內。另外,委員有無關說之相關資訊事證不足。
成案,扣分依監察院裁罰金額,以罰鍰50萬為一級距扣0.2分。故陳歐珀罰鍰20萬元,扣0.2分。羅致政罰鍰6萬7千元、沒入1930元,扣0.2分。孔文吉罰鍰6萬7千元、沒入3萬元,扣0.2分。廖國棟罰鍰20萬元、沒入60萬元,扣0.2分。葉宜津罰鍰20萬元、沒入35萬元,扣0.2分。姚文智罰鍰6萬7千元、沒入24萬元,扣0.2分。
立法院院長手推議員,行為不妥有失議長中立之角色,建請黨團小組討論是否扣分或譴責。林為洲破壞麥克風公物,扣0.5分,另外,依照過去公督盟原則,強烈要求破壞公物者應負擔維修費用。莊瑞雄言詞不雅,扣0.5分。鍾佳濱、許毓仁推擠造成肢體衝突,各扣0.5分。
此行為恐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4條:立法委員應努力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如有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原則,應以誠摯態度面對民眾,勇於擔負政治責任;第7-1-9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第7-1-10條: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立委代按表決器行為已踰越議事倫理,故上述委員各予以扣0.5分。